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青年商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05。

澳門(中國)青年商會總會

社團之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青年商會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Jovens Empresários Macau, China”,英文為“Macau Junior Chamber, China”;法人之住所為澳門家辣堂街七號利美大廈2樓A 。

第十五條——理事局成員總數為十一名或以上,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局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奧運城電子遊戲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05。

奧運城電子遊戲機協會

Associação de Máquina de Diversões da Cidade de Olímpia

會章

1. 名稱

1.1 中文:奧運城電子遊戲機協會;

1.2 葡文:Associação de Máquina de Diversões da Cidade de Olímpia。

2. 會址

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35號至43號1樓。

3.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以促進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玩法在澳門之發展及在本地之推廣;務使所有參加者及本地居民能正確認識電子遊戲之真粹,令其活動能真正落實開展及防止誤解與誤導為目標。

4. 會員

4.1會員權利:

4.1.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4.1.2 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4.1.3 凡入會者達壹年,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2 會員義務:

4.2.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4.2.2 遵守會章;

4.2.3 執行決議;

4.2.4 繳納會費;

4.2.5 退出會籍之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

4.3 入會資格:在本澳居住及電子遊戲愛好者。

5. 組織及功能

5.1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

5.2 本會之會長、理事會及理監會成員均由符合會章4.1.3規定之會員大會會員選出。

5.3 選舉須有半數以上合4.1.3規定之會員投票方為有效。

5.4 會員大會僅設會長一職,負責主持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及進行表決議程。會員大會之權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5.5 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最少三人(單數)組成,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兩人。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會員或顧問。

5.5.1理事會之職責:

1)每年度作一次會務年結、財政賬目報告;

2)遵守所有之決議案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最高之體育機構的指示;

3)遵守會章;

4)向會員大會建議提名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5)在權力範圍內執行處罰及獎勵事宜;

6)提出建議作修改章程交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7)為本會工作活動定出規則;

8)列算本會之賬目及管理本會之基金。

5.6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立由最少三人(單數)組成,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兩人。

5.6.1 監事會之職責:

1)最低限度每三個月一次對會務行政活動,財務賬目作檢查;

2)在本會內對會務及所提出之新章程、會費、規則,提出意見或現行之規則章程中作出修改或暫停之建議;

3)其活動工作報告包括在會務報告,有關賬目及行政工作提供意見;

4)在職責內有必需時可要求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議。

6. 會章修訂

6.1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內四分之三或以上之合法投選會員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6.2 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7. 經費

7.1 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肇青現代藝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05。

澳門肇青現代藝術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澳門肇青現代藝術會。

第二條—— 地址:福隆里2號利景樓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進行藝術交流、研討,提高藝術質素,增進友誼,開展各種文化藝術活動,積極參加社會事務,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A. 制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理事四人(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凡熱愛藝術,願意參與藝術交流、研討、遵守本會章程的市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和執行決議,積極參加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會章或其他破壞本會行為,經理事會通過,有權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務(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入會基法、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英語演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05。

澳門國際英語演講會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英語演講會,葡文名為“Clube de Macau Toastmasters Internacional (Inglês)”,英文名稱“Macau Toastmasters International Club (English)”,英文簡稱“Macau Toastmasters”。位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5號A百喜大廈閣樓。

二、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組織及發展英語演講活動,提昇澳門居民英語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參加國際演講會於世界各地舉辦的比賽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三、凡對英語演講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四、會員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和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五、會員義務: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繳交會費。

六、會員不繳交會費或損害本會利益,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七、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應於會期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秘書長及財務長等,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

3.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

第四章

附則

八、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九、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小企業聯合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Pequenas Médias Empresas Unid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MEU”

英文為“Association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United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6號A閣樓。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禮記體育會

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Lai Kei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Lai Kei Sport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禮記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

總則

本會定名為:“澳門禮記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ai Ke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ai Kei Sport Club”,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體育運動,尤其以足球為主。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1至25號新益花園33樓C座。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3)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

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發展;

2)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所定的決議;

3)繳交會費。

第四條

入會及除名

1)申請人填寫本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革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以下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並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會秘書兩名、司庫一名及理事三名,總數必為單數。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有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其中一人兼任秘書職務、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九條

召開會議及決議案

1)召開會議時,須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

2)所有會議要通過的議案,經出席會員之贊同人數在半數以上才可以通過,並隨即生效;

3)如遇贊成及反對票相同時,該會議之主持人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條

活動經費及公款運用

1)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司庫其中二人的聯署才可合法領取;

3)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一條

附則

1)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2)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

中文簡稱為“區域管理學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de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Inter-Regional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MIPASA”

英文為“Macao Inter-Reg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ud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IPA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Estudo de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Inter-reg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Inter-reg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udy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區域管理學會”,葡、英文簡稱為“MIPASA”。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處於不同區域並且熱心於研究區域公共管理學的人士和團體,通過開展各種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建立長期的聯絡機制,促進不同區域間的人士和團體互相學習和交流,充分發揮澳門的平臺角色,弘揚一國兩制的精神。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民間專業學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50號利年閣23樓E座。有需要時可在本澳以外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凡有志於研究區域公共管理理論並且具有學士學位資格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二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機關所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法律要求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贊助、捐贈及會務活動或向外提供服務之收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Escoteiro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Escoteiros de Macau (A.E.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童軍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coteiros de Macau”(葡文縮寫為A.E.M.),英文名稱為“The Scout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事組織,並尊重與童軍精神不相違的一切宗教。本會宗旨是以貝登堡精神為本,根據其所創造的積極教育方式,不分種族、語言,協助發展本澳青少年德、智、體、群、美教育,以作為學校及家庭教育的輔助。

第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是由一朵百合花及一個分成三份的盾所組成;盾的左邊繪有五個小盾,右邊繪有一條龍,下部繪有水紋,此外百合花的左右兩邊花瓣繪有兩粒五角星,圖案下面有一條幅,寫上“隨時準備,SEMPRE PRONTO”的字樣。本會會徽為:

第四條

會址及活動範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盧伯德圓形地氹仔砲臺,其活動範圍遍及全澳。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凡有志加入童軍行列或為童軍服務之一切人士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僅限於團體會員(透過代表)及年滿18周歲之成年會員或年滿16周歲因結婚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獲解除親權之會員;

(二)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 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構 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 動。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將受本會內部規章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選舉大會;

(三)理事會;

(四)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權力外,尚有權選出各旅部的童軍旅長以組成選舉大會。

第十條

選舉大會

一、選舉大會除有權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外,亦有權就制定和修改會章以及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批評會務等方面發表意見,並將之交予會員大會通過。

二、選舉大會的成員任期三年,為現屆之澳門總監、副澳門總監、各部門總監、各旅部的童軍旅長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後二者之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三、選舉大會設主席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由出席代表選舉產生,得連選連任;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其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九至二十五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會主席一人(兼任澳門總監)、副主席若干人、秘書、財務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成員由選舉大會選出。

三、理事會得代表本會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出任澳門童軍總領袖及副總領袖,理事會也得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的發展。

四、為更好地執行會務工作,除設立童軍領袖團體外,理事會亦得設立特別的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工作,其職責在本會內部規章內訂定。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職責是監督理事會、童軍領袖團體、其他執行機構或委員會對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履行、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每年之理事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選舉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五至九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會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童軍領袖團體

一、童軍領袖團體為理事會下設的執行機構,由澳門總監一人、副澳門總監若干人、各部門總監、助理部門總監、處長、助理處長、助理總會領袖、旅長、副旅長等各級軍職人員若干人組成,任期三年,童軍領袖團體成員均須由澳門總監委任。

二、童軍領袖團體職責、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尤其是訂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選舉大會之選舉規則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dos Moradores Marítimos e Terrestres da Barr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媽閣水陸演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dos Moradores Marítimos e Terrestres da Barra de Macau”,英文為“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 of Terrestrial and Maritime Dwellers of Barra,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河邊新街11號一字樓A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中國戲曲文化,及加強中國戲曲文化愛好者之團結,開展文化、娛樂及聯誼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中國戲曲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三)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活動的 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參予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經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及社會人士的捐獻。

第十五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任何成員被確証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八條——本會印鑑為下列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民族團結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族團結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宣揚中華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風俗等方面的現況及發展,推動各民族融和團結、互助合作、共同進步,促進祖國和平統一。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F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發起人為黃永謙、黃義滿、阮建昆、郭棟舉、冼志揚、何榮祥、林漢忠、LAM CHEOK VA、黃昇雄、李賢良、黃若禮。

第十九條——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亞航空發展研究中心

East Asia Aeronautic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東亞航空發展研究中心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亞航空發展研究中心”,中文簡稱為“航發中心”;英文名稱為“East Asia Aeronautic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英文簡稱為“EAADRC”(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臨設於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730-802,R/C。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

第三條——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對澳門與內地、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東亞地區航空發展戰略進行研究:

一、接受資助對航空發展戰略進行系統研究;

二、舉辦與航空發展有關的管理及學術研討會;

三、出版航空書籍與會訊;

四、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

第五條—— 凡對航空領域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其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顧問和核數師;

六、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第十條——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至少三人單數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監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有關年報及帳目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由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二、政府或其他機構之捐款及資助。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參考時,則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六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二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和財務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或由創會會員授權委託人負責。

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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