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5

刊登日期:

2005.6.22

版數:

4134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
相關法規 :
  • 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 學士擔任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5

    刊登日期:

    2005.6.22

    版數:

    413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崗頂劇院大樓修繕工程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張偉基”簽訂為崗頂劇院大樓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5

    刊登日期:

    2005.6.22

    版數:

    413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作為簽訂花地瑪堂區社會工作中心裝修工程之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花地瑪堂區社會工作中心裝修工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5

    刊登日期:

    2005.6.22

    版數:

    4135

    • 聲明四星級的“駿景酒店”被確定為具有旅遊用途。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氹仔新城市中心第二十三地段B之 「駿景酒店」 Hotel Rossio da Taipa的所有人“駿景酒店(澳門)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該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四星級的「駿景酒店」Hotel Rossio da Taipa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員。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5

    刊登日期:

    2005.6.22

    版數:

    413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作為簽訂向東亞物流中心提供運輸和維修設備的執行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簽訂向東亞物流中心提供運輸和維修設備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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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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