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5

刊登日期:

2005.6.22

版數:

4131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葡萄牙新聞社)」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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