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署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審計署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十二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報考人確定名單現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本署綜合事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此外,准考人確定名單亦可於本署網址(www.ca.gov.mo)上瀏覽。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經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局長 Leonor Madeira de Carvalho
印務局為填補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為公職年資較長的應考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Eduardo Jorge da Silva Barroso
正選委員:特級照相排版操作員 António de Sousa Reis Pacheco
候補委員:處長 Alberto Ferreira Leão
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以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印務局的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屬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的一般晉升開考,為印務局人員而設。報考申請表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2. 投考條件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印務局人員編制一等技術輔導員均可報考。
3. 應遞交的文件
報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報名表格,並附同下列文件在指定限期內的辦公時間送交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之文書處理暨人事科: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首席技術輔導員需具理論及實用之技術知識以及專業資格,以便在既定之指示下,按其對技術方法及程序的認識、配合、擔任、執行或應用其技術的職務。
5. 薪俸
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所定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履歷審查。
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處長 梁禮亨
正選委員:科長 黃志雄
科長 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
候補委員:一等資訊技術員 梁葦心
處長 李偉農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會議議決將位於氹仔舊城區的米也馬嘉禮前地、山治美蘭打前地、德行街、望地列古街、福隆彩巷、仙女巷及水鴨街重新界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批示,將上述街道屋宇之門牌編號按公尺編號制作出適當修改,有關資料如下:
a)米也馬嘉禮前地13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1冊第146頁4761號(1898年),改為同一街道7號;
b)米也馬嘉禮前地11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1冊第173背頁4813號(1898年)為水鴨街3及5號,改為米也馬嘉禮前地13號;
c)官也街24號和米也馬嘉禮前地7-C號樓宇,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4冊第84頁6537號(1992年),分別改為官也街24號和米也馬嘉禮前地63號;
d)米也馬嘉禮前地7及6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0冊第165背頁4239號(1894年)為仙女巷20及22號,分別改為米也馬嘉禮前地83及85號;
e)米也馬嘉禮前地5及4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0冊第164背頁4238號(1894年)為仙女巷16及18號,分別改為米也馬嘉禮前地87及89號;
f)米也馬嘉禮前地2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0冊第163背頁4237號(1894年)為仙女巷1及3號,改為米也馬嘉禮前地91號;
g)山治米蘭打前地30號和官也街44號樓宇,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36冊第100背頁13543號(1993年),分別改為山治米蘭打前地82號和官也街44號;
h)山治米蘭打前地5號樓宇,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35冊第123背頁13220號(1955年),改為同一街道22號;
i)山治米蘭打前地4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1冊第200頁4868號(1898年)為水鴨街7、9、11及13號,改為山治米蘭打16號;
j)山治米蘭打前地1及2號樓宇,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42冊第164背頁20003號(1963年),分別改為同一街道12及14號;
k)水鴨街(以前部份為福隆彩街)8、9、10、11及12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1冊第145頁4759號(1898年),分別改為同一街道8、12、14、16及18號;
l)生央街15-A、15-B、15、15-C及15-D號,榮光巷21及21-A號和德行街7-A及7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52冊第83頁21613號(1991年)為生央街15-A、15-B、15、15-C及15-D號,榮光巷21及21-A號和德行前地7-A及7號,分別改為生央街15-A、15-B、15、15-C及15-D號,榮光巷21及21-A號和德行街25及21號;
m)德行街9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43冊第42頁20111號(1995年)為米也馬嘉禮前地9及9-A號,改為德行街15號;
n)德行街11及11-A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44冊第142背頁20452號(1995年)為米也馬嘉禮前地11及11-A號,改為德行街13號;
o)德行街13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44冊第143頁20453號(1965年)為米也馬嘉禮前地13號,改為德行街7號;
p)德行街15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44冊第143背頁20454號(1994年)為米也馬嘉禮前地15號,改為德行街3號;
q)仙女巷4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1冊第155頁4779號(1898年)為仙女巷6及8號,改為同一街道16號;
r)仙女巷8號樓宇(現場屋宇所示之門牌編號),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1冊第154背頁4778號(1898年)為仙女巷4號,改為同一街道6號;及
s)仙女巷2號樓宇,在物業登記局物業標示編號為B-22冊第87頁5039號(1898年),改為同一街道2號。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特此通告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譚偉文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五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及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三條一款所規定,茲特佈告,評稅委員會所核定之有關可課稅收益現存本財稅廳,任由該章程第四條三款所指之納稅人索閱。
倘對所評定收益有異議,納稅人得於本年六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但有關申駁期限,由納稅人的通知書郵遞掛號日起計,未超過二十天則不視為告滿。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敏儀 8.79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費子韻
正選委員:供款事務處處長 陳寶儀
基金發放處處長 關冠群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費子韻
正選委員: 供款事務處處長 陳寶儀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盧兆宏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馮婉玲 8.64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費子韻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雨暉
一等技術員 李衍蔭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吳美娟 8.66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費子韻
正選委員: 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雨暉
一等技術員 李衍蔭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考試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Sandra Fátima Bento 8.3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出訴願。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經經濟財政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雨暉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盧兆宏
一等技術員 李衍蔭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s。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馮嘉俊
委員:二等技術員 凌綺君
二等技術員 陳岸武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四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分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張慧敏
處長 楊春麗
按照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電訊範疇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考核形式進行。報名限期為二十天,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之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報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凡具備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三)報考方式
報考人須填寫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以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地下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名:
A.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之人員,可豁免遞交a)、c)和d)項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如屬此情況,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B.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四)職務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需具有學士學位相應之專業技能,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地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且負責以下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現行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430點。
六)甄選方式
甄選程序包括知識筆試(不超過三小時)、專業面試(包括專業知識、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基礎知識、司法警察局組織法及英語知識)及履歷分析三個階段。每一階段均為淘汰性質,各階段之評分比例如下:
是次甄選以能掌握英語為入職的優先條件。
在各甄選階段中得分低於五分的准考人將不獲進入下一階段之考試,最高分數為十分。
七)考試範圍
知識筆試考試範圍內容:
專業面試考試範圍內容:
在專業面試時,應考人可帶同上述法規作為參考資料。
八)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張玉英
正選委員:關偉康
陳永紅
候補委員:岑勁峰
何偉明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開考完結,鑑於唯一報考人 Nuno Fernando Amada Ung,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不符合報考條件。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檔案暨統計科科長 梁慶山
第一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Luís Manuel Chan Trabuco
第二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 陳美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五十二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使用的機動車輛、輪胎和零配件提供運輸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直接交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或透過大西洋銀行存款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之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招標的開標會,為投標遞交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這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而作出的。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五十二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之車手、嘉賓、技術人員、新聞工作者、賽事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為委員會工作人員預訂數量為502張飛機票的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直接交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或透過大西洋銀行存款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之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招標的開標會,為投標遞交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這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而作出的。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徐健進 7.8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應銓
委員:代處長 陳浩和
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