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4/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碩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簽訂合辦法律草擬課程的協定。

二、本批示所指之轉授權自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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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