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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御想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J2EE應用伺服器及資料庫伺服器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12/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益兄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水坑尾街行人天橋更換扶手電梯」的承包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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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