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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有關在該批示附件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的地籍圖中以“B1”標示的地塊面積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稱為“A”、“B1”、“B2”、“C”及“D”地段,面積為6,936、16,243、7,697...”;
應改為:“...稱為“A”、“B1”、“B2”、“C”及“D”地段,面積為6,936、6,243、7,697...”。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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