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定有關「澳門理工學院南岸花園原藝術高等學校改建學生宿舍購置智能化系統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定有關「澳門理工學院南岸花園原藝術高等學校改建學生宿舍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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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