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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3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員:行政及財政科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蘇熾明。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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