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抉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05。

澳門青年抉擇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青年抉擇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Choice”para Jovens de Macau;

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Choice for Youth in 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4號培貞學校。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青年之成長,並協助履行基督徒福傳的使命。

第四條

目標

1. 培養年輕人以「分享」、「共融」的精神發揮領導的才能;

2. 透過回應上主的召叫過程去認識自己、愛慕家庭、步向基督服務他人和社會;學習認識抉擇,找到抉擇的方法,及有勇氣去作出抉擇。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並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成長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享用本會設施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6. 有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入會費。

第八條

入會費

本會會員的入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

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本澳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暫時中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一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職位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第十三條

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書面及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開。

2.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

3. 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上款數目,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4.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七十二小時前提交議程通知會員召集,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

a. 由理事會召集;

b. 由監事會召集;

c. 由至少六分之一會員聯名召集。

5. 特別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會議代之。

第十四條

權力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 制定本會的決策;

b. 選出或罷免當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d. 闡釋、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e. 開除會員會籍。

2.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b. 罷免當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本章程的修改,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財政及秘書。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3.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正、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4. 財政負責:

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5. 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第十六條

職責

1. 理事會是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季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如理事會出席人數未達上款數目,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4.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執行本會的決策;

b.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 招收會員;

d. 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e.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先交監事會審核,再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十八條

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審核財政收支;

3.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章

指導神師

第十九條

指導神師

1. 本會應設一位或以上指導神師,由理、監事會推薦。

2. 指導神師之職責,乃指導本會在教會精神及規例下推行會務。

第八章

財政收支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

1. 會員入會費;

2. 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

3. 本身財產之收益。

第二十一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九章

解散

第二十二條

解散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全體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全體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而決議解散。

2. 上款所指會議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之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會議代之。

3.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之會議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負責處理本會之資產及負債。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附則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2. 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得經會員大會修訂,方可生效。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授予被選會員職務。

4. 會員大會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會徽

『澳門青年抉擇協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袁嘉慧 Iun Ka Wa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區均祥粵劇曲藝社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Au Kuan Che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15號富麗華大廈一樓A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學教育學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美育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Aesthetics Educ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美學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美學教育學會”,簡稱:“澳門美育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Aesthetics Education;簡稱:MSAE。

第二條——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1號華輝閣五樓C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宗旨是:從事美學教育研究和推廣美學教育,促進廣大美育愛好者提高審美修養和綜合素質;開展美學教育的交流與合作;與香港、內地、海外等有關社團開展審美教育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愛好上述愛好者,均可依手續填寫表格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其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

3、推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至少: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超過七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的決議;

2、規劃本會的各項活動;

3、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至少: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最多不超過七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於每月初交繳會費。如有不履行義務或超過三個月未交會費及破壞本會名譽或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之任何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於會員入會費、月費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澳門美學教育學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洲截拳道同盟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亞洲截拳道同盟會

組織架構制度及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亞洲截拳道同盟會】

第二條——會址

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C-3D高士德花園3字樓K座。

第三條——宗旨

(一)把中國人的勇敢、智慧、健壯、特別優秀的特點宣揚海外讓全世界的人知道。振興中華。繼續弘揚李小龍先生的截拳道精神,凝聚所有李小龍先生之崇拜者。並致力永恆保存李小龍作為武術家,導師及哲學家的遺志。截拳道除了哲學、搏擊和科學等知識之外,我們希望能實現截拳道的理念思想,即以中國功夫為基礎,然後達至世界一式最終達到剋制世界所有搏擊技巧的真功夫,這代表了結合古今中西的武學思想,打破了門派與門派之間的互相排斥,繼而令全世界皆認同中國功夫是世界上最具科學及最強的技擊系統。改善因門派的名稱不同而互相抗拒反而各取所需,這樣才能令人們可吸收各種搏擊技巧的神髓,終極理念是以無法為有法,以無限為有限。

(二)在澳門組織一所廉潔,及集德智體群美的拳館,從而培育青少年走向健康的道路,使他們不會染上不良嗜好,擁有堅強的意志,遇到困難和逆境時能知難而進,在逆境中自強不息,成功方休。讓他們明白人不可能一世永遠都成功,明白人可以失敗但不可以失信心,要勇往直前,將來有益於社會,也能訓練青少年及兒童擁有正統而實際的功夫技擊,可以在危急時保護自己和捍衛個人尊嚴。

(三)為了實踐這個崇高的理想,而採取了李小龍先生認為學習要有進步最有效兼實際的方法,就是將學得的東西作為實踐,然後將多餘的捨棄,最好的保留,然後創新,因此我們將會計劃在澳門舉辦一系列絕對創新的世界性比賽,這樣有多種意義:

(1)透過這種創新拳賽,能使本地中國籍及國內拳手,能與世界各地的拳手互相交流,從而研究出如何運用好中國功夫並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剋制世界各國搏擊技巧的方法。

(2)由於拳賽是邀請世界各地的拳手參加,這樣更可促進本澳的旅遊,娛樂,經濟,慈善,教育,科學,哲學,學術及中西文化交流。

藉著各地拳手的參與,從而啟發本地拳手和會員、學員及觀眾的哲學思維和積極的人生觀,令到他們能將體能、智慧及人體腦部的各種潛能百分百地發揮出來,好讓他們能成為文武奇才,貢獻於大中華和澳門社會,本會的職能也包括與世界各地的李小龍會及截拳道會聯繫並不時邀請他們前來本會作技術、科學、及哲學等學術之研究及互相交流心得。本會的功能是作為教育性、創造性及啟發性的組織。作為對李小龍及其武術的資料寶庫,及提倡個人卓越兼貢獻及成長。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對中華武術及李小龍先生和澳門亞洲截拳道功夫搏擊擂台運動熱愛者,經填寫本會表格後,由理事會審核資格及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會內的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之規章,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章,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委員五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其權限為:

(A)監督行政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接受任何善意之捐贈,資助及籌款。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第六章

消滅

第十八條——本會消滅的方法及形式:消滅後之財產將以全數之五成捐贈給澳門慈善機構“同善堂”,其餘則按比例歸還對本會予以支助的機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媽閣坊眾中和社福德祠土地廟值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Templo de Tou Tei de Chong Wo Se Fok Tak Chi dos Moradores da Barra da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emple of Tou Dei of Chung Vo Se Fook Tak Chi of Inhabitant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媽閣坊眾中和社福德祠土地廟值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 Templo de Tou Tei de Chong Wo Se Fok Tak Chi dos Moradores da Barra da Macau”,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emple of Tou Dei of Chung Vo Se Fook Tak Chi of Inhabitant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媽閣上街煙字巷11號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區。

第三條——本會是澳門媽閣街區內坊眾的非牟利組織,以加強坊眾聯絡,推廣及弘揚道教文化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及街坊或社會人士、各方善信的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三)享有本會舉辦之優惠福利及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參予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經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任何成員被確証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八條——本會印鑑為下列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Ramo de Serração de Madeira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Kái Mok Chek K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Ramo de Serração de Madeir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鎅木職工會”簡稱“鎅木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Ramo de Serração de Madeira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13號五樓B座。

第三條——宗旨

(1)爭取和維護職工合理權益,改善職工生活及工作條件;

(2)促進職工團結、愛國、愛澳,和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

(3)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宣傳及活動;

(4)開展技術交流及培訓,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從事於鎅木業工作之職工,承認本會章程,經會員或友會介紹,辦理申請手續,經會議批准,繳交所需費用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

(2)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3)按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主持會議。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必須提前八日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經應屆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人以上組成且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以上以及互選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管理本會財產。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三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向會員大會提交其監察之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基金、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細則及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濤星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Tou Se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濤星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Tou Se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盧九街68號偉記大廈4樓B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切工作,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一名,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私 人 公 證 員

通告

按照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款所定,現向公眾通告,私人公證員Rui António Craveiro Afonso(艾維斯)學士接受了代替公證員Tong Io Cheng(唐曉晴)學士進行公證事項。該等公證事項是由於其性質或由於法例之強制,原自能由被替代之公證員所執行,包括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之發出及注錄。

有關替代行為是在上述被替代公證員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廣場,4樓B/C/D座之職業住所內執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

被替代之私人公證員 唐曉晴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發一佳文教研究會

“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一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一佳文教研究會”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inco, o qual consta da redacção em anexo:

發一佳文教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名稱為“發一佳文教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a Cultura e Educação Great Luck”,英文名稱為“Great Luck Culture &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本會乃一依法從事文化教育交流事業,由專業及業餘研究中國文化、哲學、藝術、思想的各界人士所組成,是有法人資格的非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面向國際:

1. 從事整研究、發展、弘揚中國文化優良傳統、促進文化交流;

2. 建設希望工程、普及與推廣文化及教育事業;

3. 慈善濟世、救弱扶貧。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38A至38AA號地下。

第五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六條

財政來源

1. 熱心人仕或團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2. 舉辦各項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的資助;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賺取的收益,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資產。

第二章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經會員一人一票民主選出,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及會員大會

凡願意以慈善為本,尊重及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各界人士,通過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投票選舉所產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以書面形式召開,召集通知書須在會議前十五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每位會員,召集書內闡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選權之正式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多名,秘書長一人,由最少三人但不多於七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的運作為選出組織各個職位;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修訂章程及規條。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多名,理事一人或多名,秘書一人,由最少五人但不多於十五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權限為:

1. 理事會的決定將會建於多數票,如出現等票時,理事長的票是決定性的;

2. 計劃及保証實現本會的各項工作目標;

3. 服從及執行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定;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處理對內外的事宜;

5.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由最少三人但不多於五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權限為: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監察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第十二條

其他

1. 為推廣文化教育事業,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

2. 若會員退會需預先通知,並需於三個月內以書面遞交申請退會。

3. 修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

4. 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

5. 本會章程各條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

名稱

1.1 本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Recursos Humanos de Macau”(簡稱AGRHM) 、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統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2.1 本會會址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澳電大樓十一樓。

2.2 如更改會址,必須獲得理事會通過批准。

第三條

宗旨

3.1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a)提供平台以交流有關人力資源的 訊息、技能及經驗;

b)提高及推廣人力資源的管理水平;

c)協助會員進修及發展;

d)向政府、學術團體及其他機構表達本會的觀點及意見;

e)與其他人力資源協會進行合作、 交流經驗及交換專業意見。

第四條

會籍

4.1 本會共設立六種會員資格:

a)名譽會員資格是根據理事會有關規定,授予個人、機構、協會或其他學會;

b)終身會員資格是由理事會成員投票一致通過,授予對本會作出貢獻的人士;

c)團體會員資格是由理事會確認為 本會會員的機構、協會或其他組織。各團體會員可委派三名參與人力資源工作的成員為代表,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d)普通會員資格是各機構負責人力 資源職務的人員;

e)附屬會員資格是與人力資源工作 有密切關係的人員,或非直接參與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例如:學術成員、僱主、顧問、已退休的人力資源從業員及同類身份的人士;

f)學生會員資格是修讀人力資源管 理專業之大專院校學員。

4.2 申請會籍

4.2.1 申請者必須填寫規定表格,並由理事會審批、確定會員類別、更新會籍或拒絕接受申請。經批核後,申請者須繳交定額會費,會籍方開始生效。

4.3 本會全體會員之權利

4.3.1 會員之會籍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轉移;

4.3.2 如會員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包括退會、死亡或被終止會籍,其會員權利隨即終止。

4.4 名譽會員之權利

4.4.1 名譽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4.4.2 名譽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一切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4.5 終身會員之權利

4.5.1 終身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4.5.2 終身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一切權利,但不包括擔任職務之權利。

4.6 團體會員之權利

4.6.1 團體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權利,並有權擔任職務,團體會員可委派一名成員代表投票。

4.7 普通會員之權利

4.7.1 普通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a)獲通知出席所有會議及年度會議,並有投票權;

b)有權擔任職務及參與委員會事務;

c)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研討會、商 談會及其他活動;

d)有權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並獲發 本會刊物。

4.8 附屬會員之權利

4.8.1 附屬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所有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4.9 學生會員之權利

4.9.1 學生會員可享有普通會員之所有權利,但不包括投票權及擔任職務之權利。

4.10 退出會籍

4.10.1 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申請放棄本會會籍。退出會籍者,不獲發任何退款。

4.11終止會籍

4.11.1 理事會可根據下列情況,終止會員之會籍:

a)會員違反本會之入會規定;

b)理事會因維護本會利益而取消某 類會籍;

c)會員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仍未 繳交會費。

4.12 本會全體會員之義務

4.12.1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4.12.2 按時繳納會費;

4.12.3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及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五條

會費

5.1 年費

5.1.1 除名譽會員及終身會員外,所有會員必須繳交年費;

5.1.2 會員須於本會財政年度的第一天預繳該年年費;

5.1.3 如遇會員年中加入本會,會費將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架構

6.1 本會由以下三個議會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6.2 會員大會

6.2.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於年度會議內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成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2.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審批本會一切事務及每年活動;

b)審批及修改章程;

c)進行法定選舉;

d)審批入會標準;

e)委任本會以外的審計員協助本會 的財政工作,以及確認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6.3 理事會

6.3.1 執行本會之一切事務;

6.3.2 理事會成員於年度會議內選出,成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3.3 理事會成員最多可連任同一職位一次,曾連任之成員必須待其接任成員完成整個任期後,方可再次候選該相同職位;

6.3.4 理事會以下職位由本會會員擔任:

a)會長一名;

b)副會長二名;

c)秘書一名;

d)財務總監一名。

6.3.5 會長之職責:

a)代表本會;

b)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c)確認本會章程;

d)主持本會舉行之所有會議;及

e)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6.3.6 副會長之職責:

a)協助會長履行其職務;

b)當會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 作其代表;

c)主持本會之一切會議;及

d)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6.3.7 秘書之職責:

a)建立及處理會員註冊事務;

b)記錄及分發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 會議記錄;

c)文書工作;及

d)完成理事會分配之其他任務。

6.3.8 財務總監之職責:

a)建立及保存本會之財務記錄;

b)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呈交收入及支 出報表;

c)根據本地的社團法例,建立及保 存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議定的帳目;

d)完成由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務。

6.4 監事會

6.4.1 監事會根據本會之會章成立,並於年度會議內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成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6.4.2 監事會的權限:

a)審核財務總監呈交之年度預算;

b)執行內部審核;及

c)聯絡由會員大會任命之外部審計員。

第七條

年度會議

7.1 本會必須於每年及財政年度屆滿之6個月內召開會員年度會議。

7.2 年度會議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均由理事會議定。

7.3 年度會議的議題、日期、時間及地點必須在會議舉行前至少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有權出席會議或有投票權之會員。

7.4 年度會議除處理會議列明之其他事務外,其職責還包括:

a)確認前次年度會議及特別會議之 記錄;

b)要求理事會提交前財政年度的活 動報告。

7.5 由大多數會員於年度會議中投票議決之事項,將視作最後定案。

7.6 凡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五分之一會員舉行之會議均視為特別會議。

第八條

修訂會章

8.1 如須修訂會章,必須獲出席年度會議的三分之二會員通過,並符合下列條件:

a)修訂會章之動議必須於前次會議 提出;及

b)提出修訂動議的會議舉行前至少 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

第九條

操守規則

9.1 各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操守規則。

9.2 本會不得用作商業宣傳用途。於會議中推銷業務或利用會籍宣傳業務,均視作不適當行為。

9.3 未經本會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下,所有會員名冊、個人及公司代表名單不得給予或外借任何非會員及/或其他機構團體。

第十條

收入

10.1 本會收取之會費是主要收入來源。

10.2 本會得接受個人、團體、會員或其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一條

解散

11.1 若理事會成員一致認為本會不能維持正常運作,可考慮提出解散本會,但必須獲得四分之三有會員資格的會員通過。

11.2 若決定解散本會,本會餘下之所有資產將捐贈慈善組織或非牟利機構,但必須獲得四分之三有會員資格的會員通過。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正)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