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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鑒於有需要對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的第九屆警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成員進行委任。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八)項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九屆警官培訓課程的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鄭力生副警務總長

李永康關務監督

梁小玲警司

候補委員:陳小北一等消防區長

雷華龍警司

秘書:梁慶輝關務監督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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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