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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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