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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取得“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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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望廈體育館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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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運動場田徑跑道維修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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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捷安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數字化集群式無線電系統的供應和安裝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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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