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太拉美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05:

澳門亞太拉美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亞太拉美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entre Ásia-Pacífico e América Latina」;英文 名稱「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xchange Between Asia-Pacific and Latin America」。

第二條

宗旨及活動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及從事活動為:

(一)促進澳門在中國,亞太地區與拉丁美洲之間的中介功能;

(二)開展關於此種功能的研究工作;

(三)舉辦與上述地區相關機構的各類研討會;

(四)建立資料庫,推動上述地區在經濟、旅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動。

第三條

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團體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1樓1109室。可根據需要,於適當時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分會或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組織,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

(三)參與、支持及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計劃與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費用。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內部規章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由所有享有全權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為會長一名、副會長和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於第一季度內舉行,由會長或缺席情況下,副會長負責召集。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之正當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有關通知至少在十五天前發出。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層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各機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通過年度工作報告及活動開支。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起之單數成員組成,成員最多不超過二十一人,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成員通過互選,選出理事長一名,以及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或多名。

(三)理事會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員履行特定之職務或責任,但必需符合本會之宗旨。

(四)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制訂內部規章並呈交會員大會通過或修訂之。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執行本會章程及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

簽署方式

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二名理事聯名簽署或依據內部規章之規定。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成員通過互選,選出監事長一名,必要時選出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二)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之捐贈或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解散

經特別全體會員大會決議,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第十九條

修章

本章程內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得修改。

第二十條

過度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三個月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機構之據位人,其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irio de Campos Pereir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噶瑪明心蘭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 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 ”內第一卷第七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本會“ 噶瑪明心蘭若 ”章程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噶瑪明心蘭若”,英文為“Karma Shinay Ling Meditation workshop”。

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柯進生 黃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