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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尤端陽為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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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施綺蓮學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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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大堂巷七號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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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大堂巷七號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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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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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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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央圖書館及何東分館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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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