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離島工商業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團結離島工商及中小企業,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促進與其他地區之工商業聯繫。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日頭街16號聯和大廈一樓C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五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理事三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五人,監事三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