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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79 (2004) 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語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依照第1549(2004)號決議於2004年9月24日(S/2004/752)和2004年12月6日(S/2004/955)提交的報告,
注意到2004年12月13日秘書長駐利比里亞特別代表給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主席的信,
認識到非法開採諸如鑽石和木材等自然資源、這類資源的非法貿易及軍火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認為這是助長和加劇西非、尤其是利比里亞境內衝突的原因之一,
回顧第1521(2003)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這種非法開採助長利比里亞境內再度爆發衝突以及支持執行《全面和平協定》和把全國過渡政府的管轄權擴大到利比里亞全國,
對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的全面部署有助於改善利比里亞全國的安全表示滿意,同時認識到全國過渡政府尚未在利比里亞全境確立管轄權,
表示關切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和仍與其保持密切關係的同夥繼續從事破壞利比里亞和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活動,
審查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中規定的措施,以及在實現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規定的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歡迎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已採取步驟,以滿足安全理事會為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規定措施而確立的條件,
注意到復員和解除武裝工作已經完成,停火得到遵守,《全面和平協定》正在執行,但強調在完成重返社會、遣返和安全部門重組方面以及在建立和維持利比里亞和該次區域的穩定方面仍然存在重大挑戰,
關切地注意到,儘管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已開始進行重大改革,但在確立全面管轄和控制木材產地和確保政府從利比里亞木材業所得收入不被用來助長衝突或違反安理會決議的其他行為,而用於造福利比里亞人民的正當目的、包括發展方面,過渡政府取得的進展有限,
歡迎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開始籌備建立有效、透明和國際社會可核查的毛坯鑽石貿易原產地證書制度,期待金伯利進程代表于2005年初對利比里亞的訪問,鼓勵該國政府繼續這方面的籌備工作,並促請各國加大對籌備工作的支助,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根據上文對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作出的評估,決定:
(a)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第4段中對武器和旅行規定的措施再延長12個月,並在六個月後審查這些措施;
(b)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中對木材規定的措施再延長12個月,並在六個月後審查這些措施;
(c)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中對鑽石規定的措施再延長六個月,但在三個月後根據金伯利進程的訪問和下文第8段(f)分段要求提交的專家小組初步報告對這些措施進行審查,以便在安理會認定全國過渡政府已經建立了有效、透明和國際社會可核查的毛坯鑽石貿易原產地證書制度時,儘快解除這些措施;
2. 重申上文第1段所述條件一旦滿足,安理會即準備終止這些措施;
3. 鼓勵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加緊努力,滿足這些條件,特別是執行利比里亞森林倡議並對森林發展管理局進行必要改革,並敦促全國過渡政府全體成員為了利比里亞人民的利益,對此作出承諾;
4. 指出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中規定的各項措施繼續有效,以防止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其直系親屬、前泰勒政權的高級官員或其他親密盟友或同夥利用侵吞的資金和財產干擾利比里亞和該次區域恢復和平與穩定,並再次確認打算至少每年審查這些措施一次;
5. 再次籲請國際捐助界繼續援助和平進程,包括重返社會和重建工作,慷慨捐助人道主義聯合呼籲,儘快支付2004年2月5日至6日在紐約舉行的利比里亞重建會議上作出的認捐,並對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在財政、行政和技術上的緊迫需求作出反應,特別是協助政府滿足上文第1段所述的條件,以儘早解除這些措施;
6. 再次要求所有國家避免採取可能使該次區域局勢更加動蕩的任何行動,並要求西非各國採取行動,制止武裝人員和團體利用其領土準備和實施針對鄰國的襲擊;
7. 提醒各國有義務執行第1521(2003)號和第1532(2004)號決議規定的所有措施,並特別敦促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立即履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凍結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認定的所有人員資產的義務;
8. 決定重新設立依照第1549(2004)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新任期到2005年6月21日為止,小組將承擔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和違反這些措施的任何行為,並就此匯編一份報告,其中包括與委員會認定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a)分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人員相關的任何資料,以及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影響和效力;
(c)評估在滿足上文第1段所述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
(d)評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所規定措施產生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e)在2005年6月7日以前,就本段所列各項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
(f)在2005年3月21日以前,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初步報告,說明在滿足為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對鑽石規定的措施所設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
9.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任命具備各類專長,特別是具備武器、木材、鑽石、財政、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問題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問題方面專長的至多五名專家,並盡可能利用依照第1549(2004)號決議所任命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還請秘書長為支助該小組的工作作出必要的財政和安全安排;
10. 籲請聯利特派團及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和聯合國科特迪瓦特派團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3段,繼續協助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11.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與專家小組充分合作;
12. 請秘書長根據所有相關來源,包括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聯利特派團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提供的資料,在2005年6月7日前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為滿足上文第1段所列條件取得的進展情況;
1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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