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莫華倫簽訂勞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望洋出版社”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東方日報」及「太陽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亞太大廈有限公司”簽訂位於北京朝陽區(建國門北大街)雅寶路八號亞太大廈A11-05室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署取得“二○○五年暑期活動報名系統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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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