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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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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馮美蓮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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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Virgílio Valente學士作為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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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