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規定,李華新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至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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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Irene Eulógio dos Remédios—— 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修改其編制外合同,改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繼續在建設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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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唐淑青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社區關係廳廳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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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 項的規定,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關冠雄學士擔任本局顧問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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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譚紹安,第五職階助理員,編號902381,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毛紹友及楊水嬌,第四職階助理員,編號953221及953230,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彭國文及楊明輝,第一職階助理員,編號030011及030031,薪俸點為100,各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日及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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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唯一應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首席高級技術員林英傑,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唯一應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燕玲,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唯一應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馮威廉,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唯一應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一等翻譯員甘玉萍,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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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本局散位人員之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並執行其所屬的職務:

第四職階助理員林健儀,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雷雅聰,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助理員江建清及林文藝,各自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九日及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散位半熟練工人李榮昌及第二職階散位助理員陳惠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轉為高一職階並執行相關職務,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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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為合格應考公務員,按下指職程及職位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內:

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一等翻譯鄧志財,獲委任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的二等文員Isabel Pereira Loi、林文捷、Filipe Luís Chan及 Rebeca Maria Ritchie,獲委任為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8799及8800頁,有關二零零四年﹝共用開支﹞預算修改的聲明書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公布如下: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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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權釗,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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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代副局長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孫淑儀學士在本委員會擔任相當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40,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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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林美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發出的批示:

(一)原治安警察廳第三職階高級警員張, 志強,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22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兩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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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批准與李漢忠及黃業明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期滿可續約,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及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相應薪俸點分別為400及39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與下列人員按下指相應職級及日期起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

李全昌,擔任第一職階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10,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溫景歡、胡慧婷、黃詠嫻及阮嘉雯,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首兩位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金彩,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00,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彭容根,擔任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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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紅及關偉康,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及第二名,根據現行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以及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 )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胡志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譚永漢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相等於現行薪俸表的110點,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婷碩士及易家俊學士,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有關考試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十一月十三日第124/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杜志明——應其個人要求,終止其擔任本局組織、資訊暨電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九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之原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婷碩士,本局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開始執行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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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伍日輝學士、關潔冰副學士及李節球副學士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陳柏熙,本監獄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擔任本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黃妙玲學士獲確定委任為本監獄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整體配備職程填補同一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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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林麗紅,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

楊有興,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由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相應職級及日期起獲續期一年:

莊耀良及吳偉鴻,為未分類醫生,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魏宏謙及黃立舒,分別為第四及第三職階牙科醫生,各自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翁美芳,為第四職階護士,由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Fátima Casado da Silva Leite,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相應職級及日期起獲續期一年:

黎文豪,為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由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第三職階:張光熾,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第二職階:關美荇及黃少豹,分別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及一月三日起生效;第一職階:Henrique da Silva Chiang、江佩嘉、李澤祥及麥惠賢,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潘翠霞、鄧美珊、梁儉華——應其要求,取消第E-1294、E-1295、E-13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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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達、王強、Gilberto João da Silva Junior、何志強、郭昌宇、陳曉錦——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0878、M-0881、M-0904、M-0908、M-1014、M-105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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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英——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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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美娜——應其要求,取消第E-09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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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德宏、李丹、唐蘊瑩、郭婉儀、王錦詠、江瑞洲、郭偉德——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0840、M-0861、M-0875、M-0903、M-0988、M-1015、M-106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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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佩敏、楊國強——應其要求,中止第M-1231、M-130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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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羨婷、陳永基——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354、M-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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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佟佩雲——應其要求,中止第C-026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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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慶秋、程美華、王小丹——應其要求,取消第E-1045、E-1296、E-12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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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松波——應其要求,取消第M-08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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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子楓——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職業,牌照編號是:T-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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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沛樟、梁玉嫻、何潔、倪金良、簡仕銘、李素娟、洪少榮——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033、T-0034、T-0035、T-0036、T-0037、T-0038、T-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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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取消編號第36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牌照,商號名稱為“利基”,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廈十二樓D座,持牌人為利基進出口商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廈十二樓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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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編號第86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牌照,商號名稱為“百草堂”,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廈十樓E座,持牌人為周燕桃女士,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柏寧大廈十二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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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歐陽翠麗——應其要求,取消第E-12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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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旭、梁珍——應其要求,取消第M-0791、M-102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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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維——應其要求,中止第W-003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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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桂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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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批示:

Jorge Manuel Pinto Fernandes de Abreu學士,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批示:

張敏輝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之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助理員,第六職階,薪俸點為150:陳伙嬌、陳惠芳 、曾瑞華、張麗娟、李惠玲、陸志明、王效麗、黃綺芳及鄔瑞珍,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鄭聯妹、鄭麗琼及李建顏,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林兆群,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張玉玲,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張瑞明,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馮淑芬,由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第五職階,薪俸點為140:馮瑞年,由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Ana Paula Córdova Lao,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中葡小學之葡文教師,應其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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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四職階助理員孔雷詠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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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娟及何淑姬——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日及三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胡錫煥及林鏗——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四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及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何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古月梅——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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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晞,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三及第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將其職級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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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二等高級技術員譚光民,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投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基於保留處於超額狀況,故上述人員不會填補有關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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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任利凌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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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