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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516,500.00(澳門幣伍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516,500.00(澳門幣伍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Edmundo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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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5,1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5,1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員:行政及財政科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Isabela Bento Manhão。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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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000.00(澳門幣叁萬貳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2,000.00(澳門幣叁萬貳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技術員傅麗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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