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

Paradise Practical Shooting Club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

Paradise Practical Shooting Club

第一章

名稱、總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葡文為“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英文為“Paradise Practical Shooting Club”總址設在澳門亞豐素街5號B,B座地下,並使用經澳門保安部隊許可之射擊場地。

獨一項——經會員大會通過,得在本澳遷移本會會址。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實用射擊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對其會員提供包括IPSC、射靶等實彈射擊練習。

獨一項——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定期舉行:

a)理論指導及實際訓練;

b)定期性比賽及年度競賽。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會員分為:

a)名譽會長;

b)名譽副會長;

c)名譽會員;

d)創會會員;及

e)普通會員。

1. 所有曾對本會提供重要服務而又得到理事會決定給予榮譽者,都是名譽副會長、名譽會員。

2. 所有對本會的成立有貢獻者,都是創會會員。

3. 凡年滿十八歲人士,不論性別、國籍、持有使用及配帶槍械執照者,如其向理事會提出的入會申請被接納,則都是普通會員。

第四條——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會員不需繳交任何會費。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每月要交會費澳門幣玖拾元正MOP$90)。

獨一項——經會員大會通過,得修改上述會費金額。

第五條——申請成為普通會員,是要由申請者向會員提出,並由兩位會員行使其權利向本會提出。辦理所需手續後,其申請被接納與否,將取決於理事會的決定。

第六條——基於下列原因,並在得到理事會同意後,可革除任何一位會員:

a)欠繳會費或任何其他欠款超過三個月,及在接到理事會書面催繳通知後十天內仍未繳交者;

b)因犯某種不名譽罪行而被法庭判罰者;

c)行為不檢,使本會蒙羞或損害本會信譽和利益者;

d)在會員當中煽動行為不檢,使本會聲譽受損者;

e)嚴重違反規章。

獨一項——根據第a)項而被革除的會員,可向理事會申請重新入會。重新入會時,必須繳清導致其革除會籍所欠會費或其他欠款。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會章及本會其他規則;

b)為維護本會的利益而努力;

c)執行獲委派或委任的職務或事務;

d)遵守及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e)按月準時繳清每月會費,及繳清其本人債務所涉及的或負責繳付的任何其他費用;

f)由於疏忽或不關心而導致本會或其附屬部門的家具或用具毀壞或缺損,有關會員要對該等毀壞或缺損負責;

g)按照會章規定,參與會員大會;

h)遵守規則,會員之間,彼此尊重;

i)不破壞本會內及其附屬部門內的和諧;

j)在為了選舉繼任人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選到繼任人之前,不可把已接納委任的及已著手進行的任何職務放棄。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a)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娛樂消遣;

b)向理事會提名新會員;

c)向理事會提交有利本會的任何提議或建議;

d)可連續三次放棄任何被委任的職務;

e)按照會章規定,可參與領導機構;

f)需要離澳超過三個月時,必須先通知理事會。離澳期間,可暫停繳交會費。然而,在回來後,必須繳清所欠的會費。

第三章

領導機構及選舉

第九條——本會的領導機構,每三年在會員大會中選出,包括:

a)會員大會——由一位會長、一位副會長、一位秘書組成;

b)理事會——由一位理事長、兩位副理事長、四位理事、一位司庫、一位秘書組成;

c)監事會——由一位監事長、兩位副監事長、三位監事、一位秘書組成。

第十條——本會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推行其宗旨。領導機構的成員在普通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領導機構是透過選舉,以點票及大多數票而產生。表決一經正式確認,會員大會遂指定領導機構職位移交的日期和時間。移交職位時,訂立就任狀。就任狀由會員大會會長和秘書、以及就任者簽署。

第十二條——把選舉結果通知會員和登記後,選舉結果才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只有可以行使其全部權利的會員,才可以被選入領導機構。

1. 普通會員要在入會三年後,及在領導機構大部份成員推薦下,才有被選資格。

2. 在特別情況下,理事會可提名不符合上段所述條件的普通會員參選。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所有可以行使其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之間舉行平常會議,以便審閱及通過上一年度的運作報告和帳項,並每三年進行選舉新一屆領導機構。

1. 可以舉行特別會議的情況:

a)由會長、副會長召集;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召集;

c)由最低限度有三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召集。

2. 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通知書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平常會議提前十天發出通知,特別會議提前十五天通知。

3. 會員大會平常或特別會議,在第一次召集時,倘有半數會員出席,則可舉行。

4. 在第二次召集時,倘在有關通知書上已有指明,則可以是在第一次召集後一小時,則無論出席會員數目多寡,所有表決均被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倘是由會員要求召開,則只有在所有提出召開的會員到齊時才可舉行。倘未能履行本段所載規定,則把召集的目的撥入下一次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

第十五條——決議票數將取決於民法典的規定票數。

第十六條——以下屬會員大會的職權範圍:

a)對修改會章進行討論及投票;

b)選舉及罷免領導機構;

c)評核領導機構的業績及對其報告和帳項進行表決;

d)根據理事會的動議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後,批准更改會費。

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所有活動。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及每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以大多數票達成決議,倘若有相等票情況,則由主席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條——理事會成員只有在每次任期屆滿及在會員大會認可其業績後,方可終止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以下全屬理事會的職權範圍:

a)代表本會進行其所有事務及委任代表代本會參加所有或任何官方或私人活動;

b)支配和管理本會的資金並為本會的利益而努力;

c)在管理年度年終草擬報告書和該年度的結算表,報告書和結算表將連同監事會有關意見書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d)對認為會章需要修改的地方提出建議,並把此等建議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e)每當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f)認可新會員及宣佈名譽會員;

g)遵守及督促會員遵守會章、其他法律條文以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h)根據會章規定來處分會員;

i)與其他體育會協作,以便推展本地的體育運動。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的職權是主持理事會的會議及領導本會的所有內外活動。

第二十三條——副理事長的職權是協助理事長工作,及在理事長無法履行職責時代替他。

第二十四條——秘書的職權是指導和監督本會的所有文書工作和文件歸檔。

第二十五條——司庫的職權是指導和監督本會的資金的一切運用,對屬於本會的有價物負責並加以保管,收取收益及支付獲批准的開支。

第二十六條——理事的職權是協助理事會。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行政行為;

b)定期檢查帳目和財政的帳簿記帳情況;

c)對理事會的報告書和結算表編制年度報告,此報告將提交予會員大會,並對交給監事會評核的事項發表意見;

d)當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的會議,並在被請求提供意見時發表意見。

第四章

紀律

第二十九條——違反會章和本會規則的會員,會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罰款;

c)暫停其權利三個月;

d)解除會籍。

獨一項——本條a)和b)項所載的處分屬理事會的職權範圍,而載於c)和d)項者屬會員大會的職權範圍,並根據理事會的提議而執行。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條——本會的收入如下;

a)會費;

b)本會舉辦的個人或隊制賽的報名費;

c)所有不固定收入、包括:

1. 對會員處以罰款而來的金額;

2. 官方或私人的任何捐贈、補助金或分擔。

第三十一條——本會開支分為平常開支和特別開支,無論平常開支或特別開支,都應在本會預算中所列的金額範圍內。

第三十二條——特別開支應先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第六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由於無法克服的困難,本會可在現有會員百分之九十的人數的決議下解散,並在為解散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舉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亦可由法院決定解散。

第三十五條——倘本會解散,其所有資金和有價物將按照會員大會的決定,撥歸本澳任何行善或慈善機構所有。若會員大會沒有決定,則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若未經理事會事先許可,則明確禁止會員替本會進行募捐。

暫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由創會會員王繼雄、韓電、莊達豐、何孟強、李少強及曾志強組成的本會籌組委員會將在三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目的是介紹本會情況和選舉第一屆領導機機。

獨一項——獲選會員將按照本條規定,由獲選日起至二零零七年終止履行其任期。

創會會員:王繼雄、韓電、莊達豐、何孟強、李少強及曾志強。

第三十八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大學持續教育學院學生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2號,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科技大學持續教育學院學生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

(會名及地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持續教育學院學生會』,英文譯名“Students’ Union of School of Continuing Studies of Mac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商業中心10樓,澳門科技大學持續教育學院。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在學習、文化修養和體育發展等各方面,為會員提供協助及謀取福利;以市民利益為主導,鼓勵學生關注社會問題,並推動澳門社會的發展;與其他機構及院校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所有澳門科技大學持續教育學院的學生,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各項法定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除遵守法定之義務外,尚須: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4.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三章

本會之架構

第一部份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職責)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正、副主席及秘書各壹人所組成,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屆。

2. 主席之職責於召集和主持大會,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之。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執行其職務。

第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須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有關召開的時間、地點、日期及議程。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由其主席召集,或應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或應不少於25%之會員聯合書面要求召開。倘會員大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行,倘正、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

第十條

(會員大會人數)

1.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倘出席者少於半數,會員大會得於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屆時人數不論多少,作法定人數論,通過決議均作有效,但法律有規定者除外。

2. 決議由出席者須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票數通過,法律或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部份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本會之日常運作由理事會負責,由五至九名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屆。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二條

(理事長之職責)

理事長之主要職責:

1. 領導理事會;

2. 籌組及委任工作小組人員;

3. 召開理事會會議;

4. 副理事長之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半數理事要求而舉行。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法律或本會會章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規章:包括會費、本會基金運用;

2. 按需要草擬及修改本會之會章、會旗、會徽、會歌之式樣,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當需要時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批准入會申請及恢復會員會籍。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三部份

第十六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之工作,由不少於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監事若干人,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屆。

2. 監事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會議,當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監事長代之。

3. 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執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

作出決議的人數不得少於監事會成員之半數,法律或本會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能)

1. 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算及會務運作提出書面意見;

2. 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中無表決權;

3. 在適當時審核本會帳目。

第十九條

(職務的終止)

1. 會員大會、監事會和理事會的成員,當其職位罷免、請辭、及在其完成學業或離校之日起,其學生會職務同時終止。

2. 請辭者需呈交請辭信予會員大會主席並為請辭作出解釋。

第四章

會籍的取消

第二十條

(紀律)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程序。

1. 紀律程序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即可。關係人不服可向會員大會主席提出上訴,由會員大會裁決。

2. 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權利、開除會籍。

3. 為確保會員有透過適當程度辯護的保障,開除會員會籍須由大會主席批准,監事會確認。會員可於一個月內提交辯護書,於會員大會作出申訴及裁決。

第二十一條

(會員資格之失去)

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將失去會員資格並不得享有第五條賦予之權利:

1. 會員本身之要求退會;

2. 欠交會費;

3. 被本會開除會籍。

第五章

財政

第二十二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黃福波
會計主管
梁惠娟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Alex Li
Branch Manage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donis Ip
Vice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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