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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栢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教育資源中心新址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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