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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第二部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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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第一部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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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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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