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5

刊登日期:

2005.2.2

版數:

6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五年第二部份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第二部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5

    刊登日期:

    2005.2.2

    版數:

    6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五年第一部份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第一部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05

    刊登日期:

    2005.2.2

    版數:

    660-66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作為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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