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e Estabelecimentos de Karaok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05。

第一條——中文:澳門卡拉OK同業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e Estabelecimentos de Karaoke de Macau;

英文:Karaok’s Own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a)會址:亞豐素街28號B地下;

b)經會員大會批准,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Jovens Empresários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05。

社團之修改章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Geral de Jovens Empresários Macau, China», em inglês «Macau Junior Chamber, China», e em chinês «澳門(中國)青年商會總會»,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a Santa Clara, número sete, Edifício Ribeiro, 2-A.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慈化儒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命名為“澳門慈化儒學會”,住所設於高士德大馬路102號安樂大廈4樓A/B座,宗旨為以宣揚儒家哲學思想,提倡固有的中華文化和道德倫理,注重修心養性,增進家庭和諧,引導青少年在成長的階段中著重道德培育及促進社會安定繁榮,淨化人心為宗旨,其運作由附件的社團章程規範。

(章程全文)

澳門慈化儒學會

第一章

名稱、會議、及期限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慈化儒學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2號安樂大廈4樓A、B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目標

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宣揚儒家思想,提倡中華文化和固有的倫理道德,注重修心養性,增進家庭和諧及社會安定繁榮為宗旨,並藉舉辦儒學研究班、兒童讀經班、淨化人心講座、敬老活動等,以發揚固有道德,本會任何活動之參加者及工作人員純屬義務性質。

第三章

本會財產

第五條—— 1. 本會經費來源均由會員或非會員樂意奉獻,經費收支每月由財務組負責並公開報告。

2. 本會除經常開支外,如有不足時,完全由理事會負責。

第四章

會員

第六條—— 1. 本會會員名額不限。

2.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核准。

3. 本會會員務要推動達成本會宗旨,並嚴格遵守現行規則和內部守則。

4.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視乎是否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 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及建議權。

3.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3. 本會會員如有做出違背社會道德,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屢經勸戒不改者,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人數表決通過革除會籍。

第五章

本會的內部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的內部組織,為本會管理機構,各管理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1. 本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及領導本會。

2.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年會、月會、周會、特別大會,而且每次大會之主席均由理事推選。

3. 年會係指本會每年在所選定之適當日期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 月會係指本會每月於固定日期舉行一次之會員大會,以便討論及決議重大會務之問題。

5. 周會係指本會每周於固定日期舉行一次之會員大會,學習儒家思想,討論心得。

6. 特別大會係指本會如遇到特別會務急需決定進行而召開之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理事決定召集特別大會。

第十一條—— 1. 本會會員大會(年會,月會,周會,特別大會)均以選定日期為法定開會日期,並於開會八天通知各位會員,並指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2. 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3. 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 除會員大會授權及本會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本會事務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才可執行。

第七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文書,財務,總務等三個部門,人數不少於九人,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理事長,理事會之成員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執行職責:

A.領導,策劃及管理本會行政和財務,並執行本會的一般會務。

B. 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向大會提交內部守則或其修改建議書。

C. 每年年終制定本會年報及財務報告表。

D. 內部守則所賦予之其他職務。

E.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出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 1.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人數不少於三人,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監事長任期二年,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執行職責:

A. 監視理事會行政及財務運作。

B. 查核社團賬目及記賬。

C. 就監察理事會的年報及會計報表給予意見。

第九章

內部守則

第十四條—— 1. 所有對理事會,監事會的運作,職務履行,會員罷免,權力轉移,行事與決議效力等方面及其他有需要之事項將由內部守則制定,而內部守則不可抵觸本會會章及其原則。

2.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章

修改

第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章

過渡性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成立後三個月內,須舉行會員大會,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區文明與教育研究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社教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sobre Civilização e Educação da Comun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Research on Civilization and Education of Macao Communi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社區文明與教育研究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澳門社區文明與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Research on Civilization and Education of Macao Community”、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sobre Civilização e Educação da Comunidade de Macau”,中文簡稱為“澳門社教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昆明街36-61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05室。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是一個以專家學者、教育工作者、藝術家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人士為主體的自願組合從事研究與促進澳門社區文明及教育事業發展的不牟利民間文化團體。創會之主要目標是:關注澳門社區文明建設成果,共同促進澳門實現學習型社區的願景。

第二章

整體工作範圍

第三條——關注澳門社區文明建設成果意味著參與研究和促進澳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明生活環境的保護及全體居民的可持續發展前景。本會成員自覺承擔和履行澳門社會公益事業的公民責任和義務,並將上述共識作為會員參與社會服務的行動指引。

第四條——基於第三條之共識和指引,本會將制定長時段(5-10年)的具有宏觀發展前景的支撐研究課題和近期(1-2年)的具可行性的文化活動項目。上述所指“支撐研究課題”的內涵於第五條表述,所指“近期的文化活動項目” 於第六條表述。

第五條——本會長時段之支撐研究課題定為“共同促進澳門實現學習型社區的願景”。學習型社區以社區終身教育體系為基礎,本會積極爭取為社區成員之學習權利和終身教育之需求創造條件,以培養社區居民終身學習能力和追求社區可持續發展願景為目標,關注學習型社區適應知識經濟和學習化社會之發展趨勢,開展對於構建學習型社區發展模式及其機制動力的考察研究,包括創辦學習型社區實驗學校以及出版相關學術刊物。

第六條——本會成員依據學習型社區的共同願景與個人的發展意向,自願選擇參與本會的組織活動。本會作為一個學習型社區工作者團體,將經常性地參與相關的國際性或區域性學術研討會,舉辦專題講座,組織文化交流活動,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活動,鼓勵和協助會員舉行相關的科研、創作、表演、展覽、出版等文化活動。

第七條——爭取創建“澳門學習型社區研究所”(暫定名)。創建此項專業性研究機構的設想乃基於澳門學習型社區未來發展的需要。為此,本會將盡力呼籲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政府部門和公益機構支持創建此一具有前瞻性社區發展功能的研究所。

第八條——為了實現澳門學習型社區的共同願景,創造一個人人均能參與終身學習的理想社區以滿足社區成員的各種學習需求,使社區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未來,本會將呼籲和促進澳門社會爭取設立“澳門社區公共教育發展基金”,以確保澳門學習型社區組織網絡化,不斷完善適合於居民終身學習的生活空間及其激勵機制的需求,為爭取澳門成為學習型社區之先進城市而努力。

第三章

組織期限和經費

第九條——本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註冊確認為澳門的一個合法民間文化社團,它的存在將是永久性的。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的民間文化社團,所有經費來自會員按規定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的捐贈、澳門政府和公益機構的贊助以及本會投入社會服務可能獲得的回報等。

第四章

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主體為專家學者、教育工作者、社會活動家、文化人與支持澳門社區教育事業的熱心人士。

第十二條——本會由創會會員和申請入會的普通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申請入會者須由兩名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監事會審批方有資格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五章

名譽職銜

第十四條——本會為了擴大對外學術交流活動之需要,可適當增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士、學術及翻譯等專業方面的顧問等榮銜。此種榮銜之授予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議通過並由會長任命方屬有效。

第六章

會員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有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公開學術活動的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有向理事會推薦新會員申請入會的權利。

第十八條——會員有監督會務發展並作出個人建議的權利。

第十九條——會員有在會內同全體成員享受學術平等和人格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條——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監事會聲明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七章

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會員有執行全體會員大會所作決議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所作決策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會員有遵守當屆會員大會有關決議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會員有推薦新會員入會以促進會務發展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會員有維護本會社會聲譽的義務。

第八章

組織架構

第二十六條——本會組織架構由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部份組成。

第九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每次會員大會首先經不記名投票選出得票數最多者就任大會主席,得票其次者就任大會副主席,並公推大會主席和副主席之外的一人出任大會秘書長處理大會的事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由大會主席(或受權副主席)主持會員大會,通過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上述所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必須得到全部選票之過半數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倘遇特殊情況可由過半數會員同意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決策的民主權威,可確定本會的工作方向、修改會章、改選理事會、監事會或對理事會、監事會連任加以確認。

第十章

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結束後即由當選理事成員推選其中二人分別擔任會長、副會長職務,任期三年。當選會長、副會長者依次有權領導理事會制定本會工作的整體規劃,督促理事會成員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會長有權任命一位理事會成員兼任本會秘書處工作,擔任相當於會長助理的職責,協助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一章

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它義務。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成員名額定為三至五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由互相推選方式選出兩人任正、副理事長。理事長負責協調全體理事成員進行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十六條——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員對理事會分工方式持異議,則可召開理事會重新推選正、副理事長,但此項程式須在會長的領導下進行。

第十二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成員名額定為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由互相推選方式選出一人任監事長,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十八條——監事長和監事監督會務工作,直接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須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有權審查會務賬目並向理事長提出質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它義務。凡是無法在理事會、監事會之間協調解決的問題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由會員大會作最高仲裁。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Amadora de Voleibol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A.A.V.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排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排球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Voleibol de Macau-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擴大澳門排球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排球界之聯繫和溝通,發展排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在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澳門運動場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有本會理事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及繳交負責人2吋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推動會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務經費;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事宜。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開放源碼軟件協會

英文名稱為“Open Source Softwa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OS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開放源碼軟件協會”,英文名為“Open Source Software Association”,簡稱為“OSS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51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開放源碼軟件在各產業領域的應用;引領開放源碼軟件開發社群的形成與發展;推動資訊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與社會分享;加強本地區學術活動與國際交流;提高社會生產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具大專程度學歷或以上者,從事軟件開發相關工作或學習,認同軟件源碼開放的理念,積極參與開放源碼軟件的工作或活動,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不少於二人、理事長、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秘書長、財務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四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會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Sin To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lavrada a folhas oitenta e sete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quarenta e um, deste Cartório, foi alterada a redacção d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enciada, nos seguintes termos:

Artig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Sin Tong», ou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ung Sin Tong» ou, ainda «Tung Sin Tong» em português, «善堂» em chinês, e «Tung Sin Tong Charitable Society» em inglês.

Dois. (Mantém-se).

私人公證員 方聖嘉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際美容醫學教育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0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國際美容醫學教育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國際美容醫學教育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ducação de Cosmetologia Medica”,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osmetology Med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關閘馬路鴻運閣19室地下,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從培訓入手培養符合21世紀需要的懂醫美容師、並提升美容醫師素質,從而達到全面淨化和提升美容市場。加強學術交流、專業技術研究。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 和培訓工作;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 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學府、政府 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或團體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和法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八、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 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Expresso em patacas)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ntónio Maria Ma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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