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一十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一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關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鄺錦成為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800點。
二、委任廖華基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委任何華添、姚秋樑和張偉明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王城、何文平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倘發生上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六、委任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作為委員會的執行代表:
七、上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壹年,可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限續期。
九、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十、確認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全職委員擔任具公益性的職務,並中止有關擔任政府船塢建造處處長及旅遊局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十一、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二、因執行本批示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十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三)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四) 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澳門大學代表梁成安為委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杜結蘭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二、上述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人士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