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390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一十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一十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39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關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391-392

    • 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已更改 :
  • 第1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
  •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第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 第28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一名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鄺錦成為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800點。

    二、委任廖華基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委任何華添、姚秋樑和張偉明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王城、何文平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倘發生上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六、委任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作為委員會的執行代表:

    (一) 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志權代任;
    (二) 由梁毓森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傅文佳代任;
    (三) 由陳金滿,又名陳民德代表治安警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冼錦平代任;
    (四) 由周澤深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殷鎮玄代任;
    (五) 由廖永強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偉雄代任;
    (六) 由唐玉萍代表港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華雄代任。

    七、上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壹年,可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限續期。

    九、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十、確認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全職委員擔任具公益性的職務,並中止有關擔任政府船塢建造處處長及旅遊局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十一、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二、因執行本批示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十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392-393

    • 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相關類別 :
  • 統計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麥長雯
    .陳守信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許錦漢
    .林浩然
    .朱妙麗
    .沈頌年
    .張佩儀

    (三)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黃國勝──澳門中華總商會
    .郭啟憲──澳門廠商聯合會
    .林復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馮家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鄧君發──澳門出入口商會
    .陳健文──澳門酒店協會
    .區天興──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四) 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澳門大學代表梁成安為委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杜結蘭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393-394

    • 規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新成員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新成員的組成。
  • 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新成員。
  •  
    相關類別 :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 法院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明愛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黃顯輝律師,由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律師擔任候補;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姜宜道,由施子學擔任候補;
    (五)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由蘇玉蓮擔任候補。

    二、上述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5

    刊登日期:

    2005.1.19

    版數:

    394

    • 將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人士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一)梁維特;
    (二)馬若龍;
    (三)梁文耀;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何錦霞;
    (九)陳煒恆;
    (十)劉仕堯;
    (十一)彭為錦。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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