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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嘉獎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22851,劉炎景,因他在接近二十年工作期間,一直工作表現出類拔萃、專心致志以及具備敬業樂業精神。
他曾在警隊中多個部門工作,當中在保護重要人物及設施組的工作表現尤其突顯其個人才能,同時,在許多被委派的任務中都證明其對工作熱忱,而且不斷自我提昇警務技術知識以優化其所擔任的職務。
劉炎景是一位個性鮮明、為人忠誠以及工作態度認真的副警長,不時為履行工作犧牲其個人利益。
他是一位嚴守紀律的軍事化人員,不論在公事還是在私事上,均能有正直及誠實的表現,這些素質成為同僚間的模範對象,而且有助提昇良好的公眾形象以及整個保安部隊的威望。
因此,本人根據《澳門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三條b)項規定,藉此公開嘉獎副警長編號122851,劉炎景,因其工作表現突出及出類拔萃。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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