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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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f)項及第九條的規定,委任澳門公職教育協會、澳門教育工作者協會及澳門教育促進會為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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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一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