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05。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簡稱化地瑪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Escola Nossa Senhora de Fátima;英文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Our Lady of Fatima Girls School。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加強校友與母校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的聯 系、以關懷互助精神參與社會及公益事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山花地瑪教會街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經或正就讀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校友會舉辦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b. 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正主席只可連任一屆,其餘者連選得連任。主席團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c.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d.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e. 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郵遞及電郵方式通知各會員;

f.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

b. 理事會成員由5-15名成員組成,數目必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兩名、司庫一名及多名理事等組成;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查核財政開支、編制年度報告、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7名成員組成,數目必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得連任;

d.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決定召開,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二條——校友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曲藝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05。

澳門曲藝家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曲藝家協會”;會址:設於台山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C座9樓F;

2. 本會從事曲藝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曲藝家藝術交流,以促進友誼,促進本澳的曲藝活動,提高本澳在曲藝領域的知名度。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具相當的資歷,有較高的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的活動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基金及月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職權: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理事五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以絕對多數會員贊成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每季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五) 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入會基金。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ihui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Sihui Fellow Provincials”,拼音名稱為“Ou Mun Sei Wui Tôn Heong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四會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四會同鄉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iHui em Macau;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of SiHui Fellow Provincial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9號佑輝工業大廈2字樓。在需要時,可由本會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由成立之日起運作,沒有期限。

本會宗旨是聯絡和團結澳門四會同鄉,組織同鄉聯誼之活動,支持和促進澳門和四會兩地的教育、體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互助互惠,維護同鄉安居合法權益,教育後代愛國愛鄉愛澳門,為兩地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鄉親,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1)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參加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和建議,參與投票;

(3)參加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享有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2)為本會宗旨的延續宣傳及付出貢獻;

(3)交納會費。

第七條——下列情況下可失去會員資格:

(a)提前兩個月申請與本會斷絕關係;

(b)違反本會章程、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的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本會機構

第八條——本會之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機構執行: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上述機構成員依會章由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於開會前至少提前8天通知,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確定及批核本會活動計劃;

(2)選舉各機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審查及批准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活動開支;

(4)決議章程修改;

(5)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領導本會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不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對外協助會長工作,對內領導理事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職權:

(1)主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批准會員及開除會員;

(3)向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不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監察財政決議的執行。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理事長協商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更 正

Por lapso nosso, o número do documento relativo à associação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Chinesa»,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n.º 51, II Série, de vinte e dois de Dezembro de 2004, de páginas 8662 a 8664, foi indicado com inexactidão, pelo que se rectifica:

Onde se lê: «...存檔於本署之“7/2004”號檔案組內...»

deve ler-se: «...存檔於本署之“5/2004”號檔案組內...».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Notária, Paula 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