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
II
SÉRIE

Quarta-feira, 12 de Janeiro de 200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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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05。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簡稱化地瑪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Escola Nossa Senhora de Fátima;英文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Our Lady of Fatima Girls School。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加強校友與母校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的聯 系、以關懷互助精神參與社會及公益事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山花地瑪教會街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經或正就讀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校友會舉辦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b. 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正主席只可連任一屆,其餘者連選得連任。主席團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c.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d.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e. 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郵遞及電郵方式通知各會員;

f.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

b. 理事會成員由5-15名成員組成,數目必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兩名、司庫一名及多名理事等組成;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查核財政開支、編制年度報告、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7名成員組成,數目必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得連任;

d.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決定召開,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二條——校友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曲藝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05。

澳門曲藝家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曲藝家協會”;會址:設於台山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C座9樓F;

2. 本會從事曲藝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曲藝家藝術交流,以促進友誼,促進本澳的曲藝活動,提高本澳在曲藝領域的知名度。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具相當的資歷,有較高的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的活動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基金及月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職權: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理事五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以絕對多數會員贊成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每季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五) 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入會基金。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ihui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o Association of Sihui Fellow Provincials”,拼音名稱為“Ou Mun Sei Wui Tôn Heong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四會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四會同鄉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iHui em Macau;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of SiHui Fellow Provincial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9號佑輝工業大廈2字樓。在需要時,可由本會理事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由成立之日起運作,沒有期限。

本會宗旨是聯絡和團結澳門四會同鄉,組織同鄉聯誼之活動,支持和促進澳門和四會兩地的教育、體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互助互惠,維護同鄉安居合法權益,教育後代愛國愛鄉愛澳門,為兩地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鄉親,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1)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參加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和建議,參與投票;

(3)參加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享有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2)為本會宗旨的延續宣傳及付出貢獻;

(3)交納會費。

第七條——下列情況下可失去會員資格:

(a)提前兩個月申請與本會斷絕關係;

(b)違反本會章程、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的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本會機構

第八條——本會之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機構執行: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上述機構成員依會章由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於開會前至少提前8天通知,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確定及批核本會活動計劃;

(2)選舉各機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審查及批准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活動開支;

(4)決議章程修改;

(5)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領導本會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不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對外協助會長工作,對內領導理事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職權:

(1)主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工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批准會員及開除會員;

(3)向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人數不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監察財政決議的執行。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理事長協商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Rectificação

Por lapso nosso, o número do documento relativo à associação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Chinesa»,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n.º 51, II Série, de vinte e dois de Dezembro de 2004, de páginas 8662 a 8664, foi indicado com inexactidão, pelo que se rectifica:

Onde se lê: «...存檔於本署之“7/2004”號檔案組內...»

deve ler-se: «...存檔於本署之“5/2004”號檔案組內...».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Notária, Paula 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