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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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菲律賓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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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Thailand) Limited”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泰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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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iscover Momentum Holding, L.L.C.” 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德語系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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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 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澳洲/紐西蘭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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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印度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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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 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香港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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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日本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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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Representation Plus (UK) Limited”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英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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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ocom Korea Inc.”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韓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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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新加坡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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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台灣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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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 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馬來西亞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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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5年度極動感寬頻站套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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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5年度澳門電訊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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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簽訂提供安裝於旅遊活動中心、格蘭披治賽車輔助大樓及控制塔之升降機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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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 “金沙” 娛樂場4樓至7樓和7樓閣樓之「金沙酒店」Hotel Sands的所有人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三星級的「金沙酒店」Hotel Sands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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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為向登記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學界保險服務,與“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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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5年度國內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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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5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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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及派送2005年度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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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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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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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繪製望廈體育館重建圖則及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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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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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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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IBM World Trade Corporation”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IBM AS/400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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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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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Urbana J&T Limitada (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旅遊文化活動中心承攬工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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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監察及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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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泛亞(澳門)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科技大學地段新建一幅足球場、一組田徑跑道及室內體育館”之圖則設計及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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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 “提供及裝拆室內田徑跑道及相關體育設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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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及安裝競賽電子設備及賽事應用系統”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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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05年度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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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東亞樓建造承包工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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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斌達工程”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旅遊局轄下大樓的空調系統之維修及保養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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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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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洲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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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黎詠琪建築”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旅遊活動中心機電系統設備之保養維修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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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圖則編製和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合同”之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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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