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查閱:更正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及其地址︰位於氹仔體育路185號及195號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 承攬工程標的:澳門運動場田徑跑道的維修。
5.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方式承攬。
6. 施工地點:澳門運動場內的田徑跑道。
7. 最長施工期:自委託工程之日起計三個月。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投標資格: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施工註冊者。
10. 查閱卷宗和索取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辦公時間。
(3)費用︰每份招標卷宗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壹萬元整 ($10,000.00),收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11.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12. 投標書及其附件的語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一。
13.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整 ($140,000.00) ,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14.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期限︰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接待處。
(2)期限︰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第二十二日或至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整。
15.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九十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7. 投標書內容在評標時所佔比例如下:
(1)合理造價30%;
(2)同類型之施工經驗30%;
(3)合理工期10%;
(4)施工計劃20%;
(5)材料10%。
計算方式載於招標方案內。
18. 任何可獲判給承攬之企業集團應採取法定的合夥方式。
19. 確定擔保︰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承攬人每期收取的部分工程費用會被扣除百分之五,作為加強確定擔保,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位於氹仔體育路185及195號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 承攬工程目的: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之建造。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施工地點:位於路氹填海區。
7. 最長施工期:六個月,由委託工程之日起計。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已進行施工註冊者。
10. 查閱案卷和購置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處。
2)時間:辦公時間。
3)費用:每份招標卷宗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貳萬元整($ 20,000.00),收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11.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12. 投標書及其附件應使用的語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一。
13.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澳門幣貳佰陸拾萬元整($ 2,600,000.00)的臨時擔保。
14.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處。
2)截止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第二十日,即至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
15.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 司。
2)時間: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6. 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90 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7. 投標書的內容在評標時所佔比例如下:
1)合理造價30%;
2)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3)合理工期30%;
4)施工計劃20%;
5)材料10%。
18. 有關的計算方式已載於招標方案內。
19. 獲得判給的企業應採取法定合夥方式。
20. 確定擔保: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判給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的確定擔保。為加強確定擔保的作用和合同的履行,該確定擔保以自承攬人收取的每次部分工程費用中扣除百分之五的形式返還。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729,166.3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制訂: 施利華
覆核: 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高樂士
簽署:局長 艾衛立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茲通知上述稅項之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之納稅人應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 M/五式收益申報書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所指申報書。
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按照同一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備有適當編製會計應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止,於上述地點遞交M/五式收益申報書一份,並附同下列文件:
a) 根據公定會計對企業所訂定的形式而作出的綜合資產負債表,該年度的損益表,結算的附件和結果演變等的副本;
b)更正過賬或調整通脹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 表及營業決算表;
c)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三式的攤折表;
d)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四式的備用金表;
又通知所有僱主,須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上述地點遞交M/三及M/四式表格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曾支付或撥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僱員之名表。
有關之申報書及名表表格將由本廳免費供給,倘欠交或其資料不確時,將處以澳門幣五百至五千元之罰款。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代廳長 施雅慧
(本件經財政局代局長莊綺雯核閱)
謹此公佈,現有Kaning Bento da Luz(由其母親Manthana Somsak作代表)及Celeste Chau da Luz(由其母親周麗嬋作代表)申請其已故父親Eugénio Bento da Luz(曾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督察)之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事項:保險中介人活動許可之廢止——未繳納二零零四年度登記費(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份到期)
鑒於:
(i)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份支付登記費續期的限期已於十二月十日屆滿;
(ii)根據保險中介活動法律制度,即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支付登記費是給予從事保險中介活動許可或續期的必要條件;
(iii)根據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欠繳登記費是構成廢止許可的一般原因,有關中介人將被廢止從事該活動的許可;
(iv)鑒於對公眾利益的考慮,有需要把因欠繳登記費而被廢止許可的中介人名單公佈;
根據第38/89/M號法令第四十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公佈,由於以下保險中介人沒有繳納登記費,故此,廢止他們從事保險中介活動的許可。
編號 | 類別 | 姓名 | 廢止日期 | |
人壽保險 | 一般保險 | |||
5247 | APS | 黃素玲 | 2004/11/14 | 2004/11/14 |
5266 | APS | 梁啟儒 | 2004/11/29 | --- |
5829 | APS | 陳陽 | 2004/11/03 | --- |
5831 | APS | 林永照 | 2004/11/06 | --- |
5832 | APS | 黎玉娟 | 2004/11/05 | --- |
5835 | APS | 蔡勤儀 | 2004/11/12 | --- |
5836 | APS | 吳麗珊 | 2004/11/12 | --- |
5843 | APS | 姚語超 | 2004/11/14 | --- |
5846 | APS | 陳民彬 | 2004/11/14 | --- |
5848 | APS | 戴芣 | 2004/11/17 | --- |
5859 | APS | 呂淑珍 | 2004/11/26 | --- |
5860 | APS | 梁健陽 | 2004/11/25 | ---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機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格之投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上之次序出任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26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23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須自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高振威
委員:副消防總長 駱偉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永輝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專業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格之投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上之次序出任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
因缺席知識考試:707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2名。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開考通告第7點所載,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60分而被淘汰者共有747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得自本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黃佩儀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淑慧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五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資訊督導員 陳東紅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區美燕
一等文員 Julieta Wong Wei Hsien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考試之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按照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將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健齡
第一委員:梁玉萍
第二委員:方漢偉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一等文員一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 席:二等技術輔導員 謝瑋舜
正選委員:一等文員 蕭琼
一等文員 Catarina Osório Tang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鳴銘
第一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秀琼
第二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張兆儀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範疇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馮明銓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三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並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財務管理廳廳長 Hélder Paulo Morais
第一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鄭華山
第二委員:會計處處長 伍成昌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工作部主任 石慧貞
第一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李潤龍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陳仲蘭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嫌疑人,本局教學人員編制內葡文中學教師José Augusto Lopes Coutinho學士,針對其提起第02/PD/INSP/2004號紀律程序待決。
嫌疑人可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提交書面答辯;亦可以在政府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閱有關卷宗,並可申請有關控訴書之副本。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預審員 傅潔玉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Evelina dos Santos Fonseca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助理技術員 João Novikoff Sales
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 陳耀斌
首席助理技術員 Sandra Cristina Sou Veiga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貨倉管理員兩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三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及其地址:位於氹仔體育路185號及195號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 承攬工程標的:澳門運動場田徑跑道之維修。
5.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
6. 施工地點:位於氹仔之澳門運動場內田徑跑道。
7. 最長施工期:自委託工程之日起計三個月。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投標資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已進行施工註冊者。
10. 查閱卷宗和購置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辦公時間。
(3)費用︰每份招標卷宗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10,000.00(澳門幣壹萬圓正),收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11.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12. 投標書及其附件應使用的語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一。
13.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澳門幣$140,000.00 (澳門幣壹拾肆萬圓正) 的臨時擔保。
14.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接待處。
(2)截止時間: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正。
15.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投 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90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7. 投標書的內容在評標時所佔比例如下,其計算方式載於招標方案內:
1)合理造價30%;
2)同類型之施工經驗30%;
3)合理工期10%;
4)施工計劃20%;
5)材料10%。
18. 任何可獲判給承攬之企業集團應採納法定之合夥方式。
19. 確定擔保︰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判給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的確定擔保。為加強確定擔保的作用和合同的履行,該確定擔保以自承攬人收取的每次部分工程費用中扣除百分之五的形式返還。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及其地址︰位於氹仔體育路185號及195號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 擬取得之財貨及服務︰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提供及安裝競賽體育設備。
5. 安裝地點︰承攬規則中所指之設施。
6. 查閱卷宗及索取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辦公時間。
(3)費用︰每份招標卷宗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壹萬元 ($10,000.00),收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7.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接待處。
(2)截止時間︰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整。
8. 附上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9.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通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澳門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整($212,240.00)的臨時擔保。
10.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 時間︰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1.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90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2. 判給準則︰招標方案第十二條規定。
13. 確定擔保︰通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的確定擔保。
14. 底價︰不設底價。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