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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的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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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吳海恩學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任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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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蕭琼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秘書的任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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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鍾怡碩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任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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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盧治平學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任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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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張淑婷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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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陳秀玉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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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譚嘉華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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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代表消費者委員會的何思謙學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顧問的任期,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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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5年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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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訊電子電業工程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視聽設備及保安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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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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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化會館”簽訂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2005年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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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林沛榮”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轄下路環分館提供2005年訂閱及派送報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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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各分部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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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保安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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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定「澳門理工學院校舍擴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