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熱內盧足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1/20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

中文名稱為“熱內盧足球會”。

葡文為“Clube de Futebol de Rio de Janeiro”,

英文名稱:“Rio de Janeiro Soccer Club”。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9號龍圖閣4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提倡足球文化,舉辦與足球有關 之康樂體育活動;

(2)推動本地青少年在體育運動方面 的健康發展,促進與外地體育團體的聯繫與交流;

(3)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足球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八條——會務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 。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

第十條——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二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信件形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理事組成,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九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裝修業職工會”,中文簡稱為 “裝修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 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裝修業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裝修業職工會”,簡稱“裝修業職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商場AI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裝修行業工友之合理權益,加強同業工友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從業工友的工作技能;

3. 透過舉辦有關活動,提高從業工友的職業安全意識;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職從事裝修行業工友,或曾從事相關行業者,不論全職或兼職、自僱或受僱人士,年滿18週歲,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可召開,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但澳門法律如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5. 會員大會制訂決議的表決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選舉方式產生,如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由應屆監事長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和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的財產,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內部保安系統人員射擊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o Pessoal do Sistema de Segurança Intern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TPSSIM”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l Security System Personnel Shooting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內部保安系統人員射擊協會

Associação de Tiro do Pessoal do Sistema de Segurança Interna de Macau

Macao Internal Security System Personnel Shooting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會址)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內部保安系統人員射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o Pessoal do Sistema de Segurança Interna de Macau(葡文縮寫為ATPSSIM),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l Security System Personnel Shooting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

三、本會的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一號光輝大廈三樓B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推動及鼓勵會員進行各項射擊運動;(2)定期籌辦活動,促進本地以及本地以外的其他同類團體間的聯繫和交流;(3)保障及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4)促進各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提高會員的射擊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資格)

一、所有正在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警察總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和澳門監獄提供服務之在職或退休人員可以書面方式申請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

三、經本會有權限的機關批准後,正式會員可以成為功績會員。

第四條

(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1)選舉及被選舉本會機關的成員;(2)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3)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提請召開大會;(4)根據有關規章參加本會的活動、考試及比賽;(5)擁有協會會員證明文件;(6)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2)維護本會聲譽;(3)貫徹本會宗旨,輔助本會籌辦活動;(4)按本章程的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年費,但名譽會員除外;(5)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紀律處分)

一、對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可科處下列紀律處分:(1)口頭警告;(2)書面譴責;(3)暫停會籍;(4)開除會籍。

二、僅在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方可開除其會籍。

第七條

(紀律程序)

一、經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或不少於五名會員的書面提請,理事會可對不履行會員義務者提起紀律程序,並以理事會決議的形式科處上條所指的紀律處分。

二、理事會在作出科處紀律處分的決議後,應在八日內將決議內容通知會長以及被科處紀律處分之人。

三、被科處紀律處分之人自知悉有關決議之日起的十日內,可向會長提出申訴,由會長組織紀律委員會審議並表決,其中紀律委員會成員包括會長、一名理事及監事會成員;有關決議則自提出申訴之時起中止執行;紀律委員會之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八條

(喪失會籍)

喪失會籍的情況有:1)開除會籍;2)會員本人提出退出本會;3)會員因離職而不在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警察總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和澳門監獄提供服務;4)因紀律責任而被撤職者。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本會機關)

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由本會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

二、大會由會長主持。

三、會長的職責為代表本會,並召集及主持每年召開一次的例行會議。

四、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有正當理由的提請,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按《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的規定,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上一年度活動總結報告和賬目,以及本年度活動計劃;

(四)按《民法典》第163條第4款的規定,決議解散本會;

(五)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六)通過修訂之入會費及年費金額;

(七)執行法律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一、理事會最多由十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理事長、四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司庫,其餘為理事,人數為單數,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行會議。

三、理事長可主動,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的提請,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的權限為:

(1)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3)訂定及建議日後修訂之入會費及年費金額;(4)管理本會的財產和財政事務;(5)在每年年末製作本年度的活動總結報告和賬目以及下一年度的活動計劃,並將之呈交會員大會審議;(6)吸收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以及批准正式會員成為功績會員;(7)負責籌組技術小組,以便開展活動;(8)籌備召開會員大會;(9)執行法律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的職責)

一、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為輔助理事長工作,以及在理事長一職出缺或其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代任次序按理事會之指派為之。

三、秘書的職責為處理理事會文書工作及日常事務,製作理事會會議記錄。

四、理事的權限為處理理事長安排的工作。

五、司庫的職責為製作本會賬目及執行理事會關於本會財政管理的決議。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和監事兩人組成,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會議在會員大會召開每年例行會議之前舉行會議,以便對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呈交的年度活動總結報告及賬目製作意見書;監事長可主動,或應監事會兩名監事的提請,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長的職責為召集及主持監事會會議。

四、監事會成員當然兼任紀律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決議程序)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議以表決方式作出;其決議須分別在最少二分之一之會員、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兩名監事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方為有效。倘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多於二分之一會員,須將會員大會延遲一小時舉行,以當時出席的人數作出的表決均為有效。

第十五條

(表決方式)

一、表決一般以記名方式進行;但決議事項涉及選舉及個人品德評核,尤其在涉及紀律程序時,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二、如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中表決中所得票數相同,在記名表決時,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所投之票為決定票,在不記名表決時,則須由全體會員或成員再行投票。

三、在記名表決時,須在會議記錄內註明各機關成員所投之票;如所投之票落敗者請求將其投票理由載入會議記錄,亦應在會議記錄內作簡要註明。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按《民法典》第163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

五、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議得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

六、在上款規定中,簡單多數指贊同票數多於其他票數。

第十六條

(選舉)

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任期)

各機關成員任期兩年,可連任。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理事會同意接受的各界人士及機構的資助、贈與、遺贈和其他捐獻;

(三)本會財產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九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補充規定)

一、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分,適用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

二、其他未有定明的事項可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根據需要定出及公佈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遊樂場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Parque de Divers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musement Park Merchant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遊樂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遊樂場商會」。

英文:Amusement Park Merchant Association of Macau。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Parque de Diversã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促進業界在澳門及與外地的商業交流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

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遊樂場企業,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

凡屬上款所指商號之資方負責人,如董事、股東、經理、高級職員等,可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之康樂、福利等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2. 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者,停止享受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前交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被開除會籍,其前所繳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七人。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核及批准會務報告;

5. 本會房產如需要售出,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之,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至十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各部門職權如下:

1.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各項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缺席,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常務理事會內設總務、勞資關係、聯絡、康體、福利、財務、會籍、法律、公關、青委、婦女等部。由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分工負責;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聘用受薪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審核有關年報及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等職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章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八天通知,如屬首次召集須有全體會員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

第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商號會員在入會時繳交基金五百元;個人會員入會繳交基金五十元。商號會員每月繳交月費一百元;個人會員繳交月費二十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遊戲機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as Máquinas d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musement-Machine Merchant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遊戲機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遊戲機業商會」。

英文:Amusement-Machine Merchant Association of Macau。

葡文: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as Máquinas d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促進業界在澳門及與外地的商業交流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

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生產、銷售和經營遊戲機類業務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

凡屬上款所指商號之資方負責人,如董事、股東、經理、高級職員等,可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之康樂、福利等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2. 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者,停止享受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前交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被開除會籍,其前所繳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七人。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核及批准會務報告;

5. 本會房產如需要售出,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之,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至十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各部門職權如下:

1.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各項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缺席,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常務理事會內設總務、勞資關係、聯絡、康體、福利、財務、會籍、法律、公關、青委、婦女等部。由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分工負責;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聘用受薪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審核有關年報及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等職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章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八天通知,如屬首次召集須有全體會員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

第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商號會員在入會時繳交基金五百元;個人會員入會繳交基金五十元。商號會員每月繳交月費一百元;個人會員繳交月費二十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é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崇義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Song I”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58號閣樓。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育服務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Serviço Jiyu”

英文名稱為“Jiyu Service Center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社團地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3樓D。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華人慈濟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全球華人慈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全球華人慈濟會”

第二條

注冊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從成立之日起,全球華人慈濟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機構。

全球華人慈濟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等組成。

第三條

慈濟會址

澳門關閘廣場12號海南花園1棟6K座。

根據需要,經全球華人慈濟會會員大會批准,可以變更會址。

第四條

宗旨

1. 關心、關注祖國,認同、祝福祖國;

2. 團結世界華人、華僑、華商力量,促進人類社會健康文明發展,開展一切有利于社會文明進步和健康發展的事務及活動;

3. 團結世界各國各地區華人華僑華商,為世界各民族之和睦團結、友好交往、幸福生活而盡一份地球人的努力。開展有利于世界人民團結、民富國強的事務及活動;

4. 組織華人、華僑、華商對內地進行捐助活動﹒

第五條

性質

全球華人慈濟會:由關心、支援社會健康發展的多民族,多行業的華人華僑華商及有關人士和世界友人共同發展的組成的非牟利的社團組織。

第二章

機構運作

第六條

機構

1. 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全球華人慈濟會會員大會審核批准後成立。

2.組織機構設各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委員會及辦公室等。

3. 全球華人慈濟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行政職務。

4. 全球華人慈濟會理事會

(1)全球華人慈濟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總數均為單數。

理事會是全球華人慈濟會的行政管理機構。

(2)全球華人慈濟會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任期兩年。

全球華人慈濟會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可連選連任。

5. 理事會的權力是:

(1)確定全球華人慈濟會活動的總方針;

(2)討論並決定理事成員提交的重大事宜;

(3)全球華人慈濟會今後工作的目標與任務以及未來的發展;

(4)任免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或部門負責人。

6. 全球華人慈濟會監事會

(1)全球華人慈濟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監事會成員總數均為單數。

(2)全球華人慈濟會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全球華人慈濟會相關機構紀律及提供有關意見;

(3)全球華人慈濟會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任期兩年。

全球華人慈濟會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可連選連任。

(4)監察理事會成員機構的行政及財務工作;並處理違紀事項;

(5)審查各委員會、秘書處相關機構的行政及財務工作,並處理違紀事項;

(6)當理事會之行為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理事會聽證處理;

(7)編制監事會活動年度報告;

(8)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9)查核全球華人慈濟會主席之財產。

7.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數人、主席團成員數人,由理事會推薦,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任期為兩年。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可連選連任。

(3)制定及修改全球華人慈濟會章程;

(4)審議地區理事會的成立,決定設立或撤消理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5)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由大會討論表決執行;

(6)會員大會原則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及其他重大事宜;

(7)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如有不少于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8)如全球華人慈濟會行政機構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會員均可召集;

(9)會員出席全球華人慈濟會大會會議,在一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由別人代表出席之會員(或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會議之人之姓名;

(10)首次召開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8. 全球華人慈濟會下設會員大會秘書處,秘書處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負責,為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處理和成員協調工作。

(1)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投票任免;

(2)秘書長為全球華人慈濟會法定代表人;

(3)領導和指導下設機關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4)協調各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選定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可在適當地點設立代表處及委派代表、特派員。

第七條

任務

1、全球華人慈濟會堅持以更好地為華人、華僑、華商及成員機構服務為目標,積極組織行業專家學者與成員一起研討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及社會道德發展等重大問題,為成員機構的健康發展壯大提供理論支援和決策參考。

2. 及時向成員通報世界各國最新頒布實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最新經濟動態、為成員機構的各項創新及健康發展提供資訊咨詢等服務。

3. 定期組織經濟文化等活動,表彰成員的先進理念產生最新的成果,幫助成員不斷探索建立現代社會制度的新思想,新舉措、積極開拓和擴展各領域的發展。

4. 充分利用自身及有關媒體優勢,積極協助成員機構進行交流宣傳,協助成員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成員及機構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5. 全球華人慈濟會成員機構資源,創造良好的社會與經濟效益,最大限度的發揮成員的協助作用

6. 認真了解成員及機構的情況,切實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7. 積極促進各國間交流,組織成員參加相關的培訓班、研修班、研討班、交流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展覽會、跨國跨地區考察活動等,提高成員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8. 全球華人慈濟會不定期將各機構的業績、成員的成就分別滙編成冊,出版、發行並贈送世界各地華人有關機構。

9. 全球華人慈濟會下設區域行業委員會、發展委員會及理事會和代表處,均由理事成員機構聯合地區優秀人士及機構進行整合集成。

第三章

成員資格

第八條

資格

1. 社會各界(包括澳門地區以外)凡熱心于世界華人、華僑、華商健康發展事業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包括各國知名人士、友好人士,衹需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成員義務,積極支援和參加本會活動者,均有資格向本會提出申請,須兩名以上本會成員或社會名流推薦,經審核批准後成為會員,出席本會活動同時受澳門地區會員同等權利及義務。如會員本人因其他原因未能出席全球華人慈濟會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行使會員就有權利及義務。

2. 凡本會成員發給附上其姓名、個人資料、照片、編號和識別標記的“會員證”,任何成員須配帶其“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凡成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所在國家法律及全球華人慈濟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全球華人慈濟會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

第九條

義務

1. 遵守全球華人慈濟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承擔成員義務。

2. 積極協助本會開展相關事務活動並支援全球華人慈濟會開展有關社會活動,關心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發展等人類健康事業。

3. 聯系世界華人有關機構,為全球華人慈濟會提供相關資訊,為成員提供相關服務。

4. 自覺維護全球華人慈濟會形象及聲譽和自我形象及聲譽,為全球華人慈濟會的健康發展及進步獻計獻策。

5. 本會成員須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舉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于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成員退會時須書面通知本會並將其“會員證”退還本會。若成員未按規定開展工作,或無充分理由不參與本會活動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權利

1. 本會成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及成員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2. 有推薦成員權,設立法律指導機構,維護成員在各地的利益和合法權益。為全球華人慈濟會提供反映自身健康發展的成就和經驗。

3. 可與全球華人慈濟會聯辦各類相關會議和活動。

4. 享受在全球華人慈濟會相關媒體的宣傳待遇及投稿權利。

5. 會刊以專版形式,在澳門《華人報》提供專刊版面進行,讓成員及社會各界通過該平臺增加了解,加強合作,充分發揮華人團結的力量。

6. 享有全球華人慈濟會所屬成員及理事成員間的相互監督權,對全球華人慈濟會的發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設和意見。(對積極維護全球華人慈濟會合法權益及聲譽者,積極促進全球華人慈濟會健康發展者,給予嘉獎,對正念拓展,推動華人事業者,具統籌、經營、動作能力者,給予地區華商網路管理及全球華人慈濟會相關會產資金優先使用權和利用“全球華人慈濟基金”推薦權)。

第四章

紀律

第十一條

紀律

1. 任何成員違反本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批評;

(3)暫停成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

(4)開除會籍;

(5)全球華人慈濟會相關媒體和網絡公布,直至交回相關手續及索賠損失。

2. 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1)作出損害社會利益及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2)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

(3)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取私利者;

(4)利用本會及所屬機構擅自對外亂收費者。

3. 任何處分案,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執行機構報告,由全球華人慈濟會會員大會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

經費

1. 理事會成員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2. 全球華人慈濟會及相關機構有償服務的收入及全球華人慈濟會支援依法設立的經營實體的收益;

3. 有關方面或各國友好人士的無條件贊助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4. 經全球華人慈濟會批准,由理事會及相關機構籌集的專項資金、專項基金;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支出

1. 全球華人慈濟會在世界各地組織建設的完善與組織成員組織參加各類活動;

2. 對成員及機構的宣傳和社會扶貧工作、慈善事業;

3. 執行機構、理事會秘書處的日常辦公費用;

4. 創辦相關服務機構;

5. 一切有利于社會健康發展的事務及活動。

第十四條

章程

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時,由全球華人慈濟會秘書處擬訂修改方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由全球華人慈濟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會議宣布公告。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全球華人慈濟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語教師會

Clube dos Professores de Inglês de Macau

English Teachers Club of Maca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二十四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英語教師會會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英語教師會」,葡文名為“Clube dos Professores de Ingl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English Teachers Club of Macao”,簡稱 “Etc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金利達第一座金苑21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是加強澳門英語教師之間的溝通及交流以研究及推動澳門的英語教學。

第四條——凡在本澳各大政府註冊之教育機構擔任英語教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可就會務提出投訴或建議;有參選和被選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之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支持本會舉辦的、符合會章宗旨的活動。

第七條——1.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之權限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監事成員不可兼任。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通知。領導架構每兩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資源——本會運作所需資源由按實際需要在各會員同意下共同負擔。同時,可接受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

第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0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5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華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中華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Chinesa”,英文名稱:“Chines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立足澳門,發揮澳門在兩岸間的橋樑作用,推動兩岸關係穩步發展,加強兩岸四地的交流互動;團結世界各地華人,增加彼此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科技等領域的瞭解和溝通;促進中華民族的融和,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以及為弘揚華夏文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八、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發起人

本會發起人為謝志偉、崔世平、何厚炤。

第十九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Asia Insurance Co., Ltd.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as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3

Tendo em vista a conjugação com a realidade de Macau, 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ntroduziu ajustamentos estratégicos na estrutura económica de Macau, em resposta ao consenso alcançado pelos diversos sectores sociais. Para orient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foi expressamente definido como sector primacial na economia de Macau o sector de turismo e de jogo de fortuna e azar, tendo-se traçado ainda como elemento relevante na economia de Macau o sector terciário, em redor do qual os restantes sectores se desenvolvem de forma coordenada. A liberalização controlada do sector de jogo de fortuna e azar trouxe ao mesmo o mecanismo de concorrência e de investimento externo, fazendo com que esse sector se encaminhasse progressivamente para a diversificação das suas actividades, as quais passam a abranger as actividades das áreas do jogo de fortuna e azar, turismo, exposição e tempo livre e de lazer. O melhoramento do ambiente de investimento, o impulso do rápido desenvolvimento da economia chinesa, a política adoptada pelas autoridades chinesas na concessão de visto individual aos seus residentes e o «Acordo de relação mais estreita do comércio e economia entre China e Macau» (CEPA), tudo isso tem contribuído para a dinamização e a revitalização das actividades comerciais, o que tem aumentado a procura dos produtos de seguro dos ramos gerais. Graça ao pleno apoio dos clientes em geral, colegas do mesmo sector, resseguradoras, instituições bancárias e agentes, esta Companhia conseguiu alcançar o contínuo desenvolvimento e cresc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No ano de 2003, a receita de exploração foi de cinquenta e um milhões, quatrocentas e trinta mil patacas, tendo sido registado o acréscimo de 14%,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de 2002. Na globalidade de acréscimo, o seguro de incêndio representava 44% do acréscimo, o seguro do trabalho era responsável por 28%, enquanto os outros tipos de seguro representavam mais de 10% do acréscimo. O lucro proveniente de exploração, sem dedução de impostos era calculado em três milhões, oitocentas e cinquenta mil patacas.

Antes de finalizar, esta Companhia aproveita a oportunidade para manifestar o seu agradecimento aos estimados clientes, sectores comercial e industrial, colegas do mesmo sector pelo apoio dado a esta Companhia. Esta Companhia deseja dirigir também o seu reconhecimento a todo o seu pessoal pelo empenho e dedicação ao trabalho.

Aos accionist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Nós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Internacionais de Auditoria.

Na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ão uma imagem verdadeira e apropriada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e o seu resultado do ano findo naquela data.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quatro.

Ernst & Young.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三年度

澳門幣

會計
李文光
代理人
陳芷珊

核數師報告書

致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之管理人員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 澳門分行 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 澳門分行 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

於二零零三年營業額為澳門幣6,871,804圓及盈餘為澳門幣365,818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