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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200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署「為澳門文化中心購置設備」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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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