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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三日在雷克雅未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冰島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之生效,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和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相互作出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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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