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4

刊登日期:

2004.11.24

版數:

8027-80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作為簽訂修正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圖則的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修正網球學校及保齡球中心圖則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8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4

    刊登日期:

    2004.11.24

    版數:

    80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作為簽訂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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