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8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美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演藝學院提供白蟻防治系統防治處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yriad Travel Marketing”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美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