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4

刊登日期:

2004.11.3

版數:

6890

  • 將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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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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