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4
刊登日期:
2004.11.3
版數:
689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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