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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52(2004)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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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2(2004)號決議

2004年7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501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2003年7月28日第1493號決議和2004年3月12日第1533號決議,

重申關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特別是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圖里地區存在武裝集團和民兵,將整個區域長期籠罩在不安全的氣氛中,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流入該國,並宣佈決心密切監測根據2003年7月28日第1493號決議實施的軍火禁運的遵守情況,

注意到第1533號決議第10段提及的專家組2004年7月15日的報告(S/2004/551)及其建議,這是由同一項決議第8段設立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轉送的,

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493號決議第15、18和19段中的要求;

2. 決定鑒於各方沒有履行這些要求,將第1493號決議第20至22段的規定和第1533號決議的所有規定延長至2005年7月31日;

3. 安理會表示,如它確定上述要求業已履行,它打算修改或取消這些規定;

4. 又決定安理會將至遲於2004年10月1日審查這些措施,並此後定期加以審查;

5. 為此,請秘書長同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十天內重設第1533號決議第10段所述的專家組,其任期於2005年1月31日屆滿;

6. 請上述專家組在2004年12月15日前通過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向安理會匯報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特別是關於第1533號決議第10(g)段所定清單的建議;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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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