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瀕危物種保護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0/2004。

澳門瀕危物種保護學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瀕危物種保護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Conservação de Espécies em Vias de Extin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dangered Species Conservation Society ”(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作為非政府組織參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 約》的研究與國際交流活動,積極協助本澳政府機關研究制訂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和法規,組織本澳青少年學習《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為青年會員組織教育培訓、體育活動、學術交流活動等工作。

第四條——凡擁有動物學和植物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同時又熱心於瀕危動植物種保護事業的專業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展業培訓學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vinte e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展業培訓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rreiras e Educ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Career Development and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及管埋。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357號“濠景花園”23座三十四樓“G” 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為澳門學生及在職人士提供就業及創業的知識、技能、技巧等專業輔導。並為該等人士提供就業、創業的資訊和聯絡渠道。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 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 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 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 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K. H. Cheong M. K. Kou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4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4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António Lau António Maria Ma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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