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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提供“娛樂場會計”、“最低內部控制要求”及“外部審計的角色和它與娛樂場規則的關係”人員培訓工作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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