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物多樣性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7/2004。

澳門生物多樣性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生物多樣性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Society of Biological Diversity”(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36號福善樓C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從事研究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以及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護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在澳門積極推廣宣傳有關生物多樣性的信息和知識,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的國際、區域和全球性合作活動。

第四條——凡擁有生命科學技術學科專業的學歷,同時又熱心參與生物多樣性科學研究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廈曲藝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8/2004。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會名:本會會名為“華廈曲藝苑”,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Música Chinesa Wa Ha”,英文名稱為:“Wa Ha Chinese Music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位於澳門永安下巷2號豐利大廈1樓C座。

第三條——宗旨:加強音樂、曲藝及粵劇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推動粵劇及曲藝發展,促進交流,豐富澳門市民文化生活服務社會為目的,是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入會資格:凡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決議和權力機關,理事會,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開,最少每年一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2. 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三出席之會員贊同通過,方能有效。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理事會,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六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總務,以單數組成,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職權,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務及規劃一切活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倘理事長缺席時,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以單數組成,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會員權利:

1.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 可享受會內的一切活動及福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均須遵守會章事項,不得影響本會聲譽和利益,如有違規,經理事會通過,便開除會籍。

2. 退會時,須在十日前通知理事會。

3. 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熱心人士贊助。

第四章

其它事項

第十條——1. 本會為推廣會務,獲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社會賢達,文化藝術精深的各界人士學者為本會名譽顧問。

第五章

會名印章規範

第十一條——1.會名印章模式: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旅澳門西樵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9/2004。

澳門西樵同鄉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西樵同鄉會”而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ai Chio de Macau”。

二、本會為一社會文化不牟利私法人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團結同鄉、聯繫鄉誼、為鄉親謀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54號金國大廈三樓。只需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祖籍或出生於廣東省南海區西樵人士或其親屬、不分姓氏、不論性別、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會機構之決定、在登記時是澳門居民,可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建議,大會可授予對本會工作上曾作出貢獻之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三、大會亦可授予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a) 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b)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c) 推薦新會員;

d) 參與任何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e) 只要合乎條件,享受本會各項福利或優惠。

二、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組織之決議;

b) 盡忠職守擔任被委派之職務;

c) 為發展會務作出貢獻;

d) 準時交會費。

第三章

入會與退會

第六條

接納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表登記,並由一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連同上項之通知,會員應交還會章及會員証。

三、逾期二年以上欠繳本會應交之一切費用者,則作自動退會辦理。

第八條

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的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議決為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大會:主席團

大會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總數應為單數。由會員選出,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大會:召開

一、大會由主席召開或其空缺時由副主席召開。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發至各會員住所或以簽收形式交予會員。

三、通知書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每年開會一次。特別大會是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第十二條

大會:人數及議決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第一次召集,並合法召開。

二、倘第一次召集後,不足過半數會員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不論人數,可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會議視為合法。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議決是根據在場會員一般多數同意作出。

四、修改章程必須要有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才可進行。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要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三條

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a) 制定本會方針;

b) 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c) 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組織架構成員;

d)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及;

e) 頒發對本會曾作貢獻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由最少三名最多為二十七人的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當選者義務擔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最多為十七名,其餘均為理事。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幹事協助會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於會址每月舉行一次。

二、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發出召集書進行。

三、經常性會議之議程於對上一次會議編定;特別會議之議程由理事長設定並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交與成員;會上亦可提出臨時動議。

四、倘所有成員出席及同意討論和議決之事項可免召集書。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決

一、議決是根據到會多數成員意願為依歸。

二、任何理事倘不能出席或不能由其他理事代表可以書面投票。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

a) 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b) 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c) 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d) 管理本會之資產;

e) 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f) 借貸及其他方式融資,為此可以實物或人事作擔保;

g) 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h) 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i) 接納及開除會員;

j) 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則;

l) 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m) 訂定會員年費及入會費;及

n) 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之職務。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人數應為單數,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及根據工作須要設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a) 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

b) 處理日常會務;

c) 建議及舉辦活動;

d) 經理事會授權執行第十八條內之任何職權。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員組成,總數應為單數,在會員中選出,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經常性會議。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並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始為合法。

三、監事會議決是根據會議之多數成員投票作決定。

第二十三條

決定票

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其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聯合會議

一、理事會與監事會可舉行聯合會議,只要兩會主席同意。

二、聯合會議是由理事長主持。

三、聯合會議之議決以與會者多數意願為依歸。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解散。

二、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盤人。

第二十六條

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組成、運作及解散法律行之。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大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Ng Kan Kong Meng Hon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4

(Expresso em Patacas)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António Maria Matos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ang Chi-Keong Iun Fok-Wo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lex Li Adonis Ip
Branch Manager Vice 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