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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GPTUI/200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賴東生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 簽署有關供應及安裝九十四台個人電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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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