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法規:

第4/GPTUI/200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4

刊登日期:

2004.10.13

版數:

6586-6587

  • 委派一名學士作為簽署有關供應及安裝個人電腦合同的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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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GPTUI/200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賴東生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 簽署有關供應及安裝九十四台個人電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

    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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