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四年十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劍鋒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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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終止海關關員編制人員高級關員何雪艷,編號10920,在保安協調辦公室的派駐,並由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返回海關執勤。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關關員編制人員高級關員何雪艷,編號10920,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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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慧卿副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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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民 政 總 署

批 示 摘 錄

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批准之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預算修改:

二零零四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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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主席 劉仕堯


法 務 公 庫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及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的批示核准之法務公庫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之修改:

法務公庫二零零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修改

經濟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經常開支

   
01-01-01-01-00 薪俸或服務費   $ 700,000.00
01-01-02-01-00 報酬   $ 1,300,000.00
01-01-02-02-00 年資獎金 $ 10,000.00  
01-01-03-01-00 報酬   $ 1,800,000.00
01-01-05-01-00 工資   $ 150,000.00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 270,000.00
01-02-01-00-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 140,000.00
01-02-04-00-00 錯算補助   $ 750,000.00
01-02-06-00-00 房屋津貼   $ 70,000.00
01-06-02-00-00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   $ 850,000.00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 40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 36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 2,00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 1,200,000.00  
04-01-02-01-01 按退休金制度所作之補償   $ 400,000.00
04-01-02-01-02 按撫卹金制度所作之補償   $ 40,000.00
04-03-02-00-00 其他津貼 $ 500,000.00  
 

資本開支

   
07-03-00-00-01 設施之改善 $ 2,000,000.00  
  總數 $ 6,470,000.00 $ 6,470,000.00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學士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四月十三日第89-G/98號法令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以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Micaela Francesca Costa António——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以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督察龐雪梅,為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投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根據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華運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5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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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四)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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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莊綺雯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麗萍,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謝順利及譚光雄,為本局第三及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職級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分別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助理員Teresinha Maria Mendes及第五職階繕錄兼打字員Alexandre Inácio da Conceição Carvalho的散位合約續期一年,薪俸點分別為150及195,分別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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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八日及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鄺, 崑慧,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梁, 富華及張, 榮異,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及510;

程, 穎及鍾, 治國,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及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葉, 偉成及王, 練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95,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 月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潘, 定洪及源, 森明,分別為第一職階二等及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薪俸點為260及305,各自由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 瑞雯,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林, 慶麟及歐陽, 文標在本局分別擔任研究處處長及人事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周祥保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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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六職階區長周潤餘,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63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特級驗車考牌員鄧景興,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74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再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蔡, 廉榮,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47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醫院主任醫生Lino Pinto Marques,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72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其相等於三十年一個月三日之在澳服務時間計算,負責支付所定金額之千份之958。

(一)社會工作局第七職階助理員José da Conceição Gageiro,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258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服務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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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楊秀卿學士,本局第一職階醫院主任醫生,由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更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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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

甄慶悅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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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曾韋迪和黃柏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和十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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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七之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甘婉明、洪玉媚、梁惠蓮、林小番、鍾健芬、吳巧茹及李芷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文員甯煥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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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黃炎權、李潔荷及聶幗瓔,均為本學院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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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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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趙鎮昌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李鎮東工程師因終止擔任本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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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民 航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所核准的民航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修改: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修改

帳目編號 項目 增加 注銷
 

成本

   
6319 牌照及飛行冊供應   $ 50,000.00
6321 房屋及其他租金   $ 80,000.00
6322 交際費   $ 20,000.00
6333 旅費及住宿費 $ 180,000.00  
6338 其他勞務   $ 30,000.00
  總計 $ 180,000.00 $ 1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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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代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夏利樂(財政局代表)——候補委員:何曼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