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化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Quím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hemical Society”,

英文簡稱為“MC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化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化學會」。

英文定名為:Macau Chemical Society。

英文簡稱為:MCS。

葡文定名為:Associação Química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46號栢威大廈13樓G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澳門的非牟利團體,旨在聯繫從事化學及化學相關的業界人士和教育工作者,促進澳門本地科學研究與科技教育,加強與外地科技學會和教育團體的交流,推動澳門的科普教育,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組織結構:

4.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構,各管理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4.2 會員大會選出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各壹人,由大會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可競選連任。

4.3 本會設會長壹名;會長領導本會內部會務,代表本會進行對外交流活動。

4.4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壹名;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每年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

4.5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壹名;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務運作,查核社團財產,監察會務活動和批准年度會務報告。

4.6 理事成員和監事成員的任期各為三年,可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

5.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不少於一次。

5.2 制定和修改會章。

5.3 選舉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

5.4 本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以多數贊成方式,才能通過生效,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第六條——會員

6.1 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6.2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6.3 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可對本會及會務活動提出建議。

6.4 會員可經合法程序申請退會。

6.5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和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經費:

7.1 會員入會時繳納的會費。

7.2 接受社會資助和捐贈。

第八條——附則

8.1 本會之會長、理事及監事皆為義務性質,不受薪。

8.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并修改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物業管理員職工會”,中文簡稱為“管理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物業管理員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物業管理員職工會”,簡稱“管理員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商場AI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物業管理行業從業職工之合理權益,加強同業職工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從業職工的工作技能;

3. 透過舉辦有關活動,提高從業職工的職業安全意識;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職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的職工,不論全職或兼職;或曾從事相關行業者,不論自僱或受僱人士,年滿18週歲,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 會員大會制訂決議的表決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或經會員大會通過由應屆監事長擔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和履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權限,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冰上曲棍球協會”,中文簡稱為“冰曲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óquei em Gel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ce Hocke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IH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冰上曲棍球協會會章

1. 名稱

1.1 中文:澳門冰上曲棍球協會;

1.2 中文簡稱:冰曲協;

1.3 英文:Macau Ice Hockey Association;

1.4 英文簡稱:MIHA;

1.5 葡文:Associação de Hóquei em Gelo de Macau。

2. 會址

暫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92號南成大廈28樓C座。

3.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以促進冰上曲棍球在澳門之發展及在本地之推廣;務使所有參加者及本地居民能正確認識冰上曲棍球運動之真粹,令其運動能真正落實開展及防止誤解與誤導為目標。本會亦會以代表隊形式參加國內及國外之比賽。

4. 會員

4.1 會員權利:

4.1.1.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4.1.2. 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4.1.3. 凡入會者達壹年及達澳門法定年齡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2會員義務:

4.2.1.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4.2.2. 遵守會章;

4.2.3. 執行決議;

4.2.4. 繳納會費;

4.2.5. 退出會席之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

4.3 入會資格:在本澳居住及對冰上曲棍球愛好者。

5. 組織及功能:

5.1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

5.2 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監會成員均由符合會章4.1.3.規定之會員大會會員選出。

5.3 選舉須有半數以上合4.1.3.規定之會員投票方為有效。

5.4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人組成。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如會長不能出席則由副會長代為主持,如副會長不能出席則由秘書長代為主持。

5.5 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最少三人(單數)組成,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兩人。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會員或顧問。

5.5.1. 理事會之職責:

1. 每年度作一次會務年結、財政賬目報告;

2. 遵守所有之決議案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最高之體育機構的指示;

3. 遵守會章;

4. 向會員大會建議提名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5. 在權力範圍內執行處罰及獎勵事宜;

6. 提出建議作修改章程交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7. 為本會工作活動定出規則;

8. 列算本會之賬目及管理本會之基金。

5.6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組成,由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兩人。

5.6.1. 監事會之職責:

1. 最低限度每三個月一次對會務行政活動,財務賬目作檢查;

2. 在專長內對會務及所提出之新章程、會費、規則,提出意見或現行之規則章程中作出修改或暫停之建議;

3. 其活動工作報告包括在會務報告,有關賬目及行政工作提供意見;

4. 在職責內有必需時可要求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議。

6. 會章修訂:

6.1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內四分之三或以上之合法投選會員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6.2 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7. 經費

7.1 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祐漢街市鮮魚福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祐漢街市鮮魚福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祐漢街市鮮魚福利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團結行友,服務市民”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祐漢新看台街356號樂富新村2樓P。

第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構,各管理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搞好會務。正、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財務總務,福利,文康及聯絡等六個部門,人數多于9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1.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上,出示周年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年度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3. 制定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

4.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本會章程。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人數不少于五人,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1. 監督理事會運作。

2. 查核社團之財產。

3. 就監查活動編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和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后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和建議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各項福利。

4.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辦理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 團結會員,支持本會之會務活動。

3.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4.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飭令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2. 接受熱心會員之損贈。

3. 必要時接受外界之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之正、副會長及理、監事各部成員皆為義務性質,不受薪。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正、副會長及理、監事各部成員應遵守會章、團結會員、維護本會名譽及利益。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表

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主任
鄭繼光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零零三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三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保費收入為MOP8,596,800,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160,723。分公司將繼續在質與量平衡的前提下,積極專注開發有利潤潛質的險種,務求為業務發展帶來新動力。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核數師報告書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三年度

澳門幣

會計
黎敏華
總經理
陳銳隆

核數師報告書撮要

致: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核數準則審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之財務報告。編制該等財務報告乃宏利澳門分行管理層的責任,本核數師之責任乃根據對該等財務報告審核工作之結果,按照澳門之保險活動管制法例(“該法例”)第八十八條,向閣下作為一團體作出獨立意見,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本核數師不會就本報告之內容向任何其他人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依照本核數師意見,該財務報告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該分行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

此撮要乃根據該法例第八十六條而列出,如欲參閱該核數師報告之全文請向宏利澳門分行索取。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業績

澳門分行業務於二零零三年雖面對非典型肺炎疫潮的影響,增長趨勢仍然持續。與二零零二年相比,新增業務多增百分之二十四,保費總額則上升百分之三十九,刷新紀錄。

活動

為提高宏利於澳門的知名度,澳門分行去年舉辦了不少活動,亦贊助了多個慈善項目。當中不乏一些別具創意的活動,例如 「宏利與您慶中秋」,吸引逾五百名客戶參與,反應非常熱烈。

至於經銷培訓及發展方面,宏利為保險顧問及經銷經理開辦了多個培訓課程。為吸納更多新成員,公司更積極參與由澳門大學主辦的就業講座,讓參加者深入了解保險業的前景及機遇。

展望未來,澳門分行將繼續致力提升經銷隊伍的質素,提供更多元化的個人理財產品,及透過交互銷售進一步拓展業務。

公司的架構

澳門的業務是以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轄下分行形式運作,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是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為宏利金融有限公司(Manulife Financial Corporation)全資擁有。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業績一向表現超卓,是宏利金融集團下最成功的分支機構之一,於二零零三年,憑著雄厚實力再度獲知名國際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給予AA+評級。

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宏利金融與恆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John Hancock Financial Services, Inc.)合併,成為以市值計算加拿大最大、北美第二大及全球第五大的壽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