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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指掌紋自動識別系統指掌紋活體採集設備之購買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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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